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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访谈时间:2020年12月1日

访谈嘉宾:

访谈地点:北川羌族自治县统计局 局长办公室

主办单位:北川羌族自治县统计局

访谈摘要:为了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规定共20条,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请您给我们解读下《规定》出台时间、重大意义及主要内容

访谈详情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收看北川政务网在线访谈。今天直播间非常荣幸请到了北川羌族自治县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韩世洪。

[韩世洪]大家好!

[主持人] 据了解,为了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规定共20条,自2018824日起施行。您能给我们解读下《规定》的出台时间吗?

[韩世洪]当然可以。20187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书面审议通过《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会议指出,开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目的是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要聚焦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统计违纪违法现象治理、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突出重点、发现问题、严明纪律,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好统计制度保障。9月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自2018824日起施行。《人民日报》《四川日报》等报刊对《规定》作了全文刊载。

 [主持人]能否详细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意义呢?

[韩世洪] 《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统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和完善统计体制要求的具体体现,能够有力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执行,有力推动《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项措施得到全面落实执行,有力推动统计法律法规得到全面遵守执行,对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真实性、发挥统计基础性综合性作用,意义十分重大。

[主持人]听过了刚才的介绍,从中也能了解到这次《规定》出台的重要性,能否解读一下《规定》的主要内容?

[韩世洪]《规定》共20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指导思想以及督察主体、对象、内容、方式、要求等。
(一)制定依据。根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督察主体。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组建统计督察组开展统计督察工作。由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承担统计督察日常工作。
(三)督察客体。统计督察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以延伸至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省级统计机构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三)督察内容。按级别对象督察分为三种:一是对省级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二是市级及以下党委和政府、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三是各级统计机构、有关部门进行督察。
对省级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对统计工作组织领导,指导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研究解决统计建设重大问题等情况;

2.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支持统计活动依法开展等情况;

3.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

4.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

对市级及以下党委和政府、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开展统计督察。
对各级统计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开展统计督察内容共五条(略)。
(四)督察工作方法。主要采取座谈会、个别谈话、举报渠道、调阅资料、问卷调查和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其他方式等开展督察。
(五)督察程序。一般按照制定方案、实地督察、报告情况等程序进行。被督察地区、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统计督察工作。被督察地区、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统计督察监督,积极配合统计督察组开展工作。督察涉及的相关人员有义务向统计督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六)督察情况反馈。国家统计局应当及时向被督察地区、部门反馈相关督察情况,指出有关统计工作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将督察意见书提供给被督察地区、部门,并将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
(七)督察整改。被督察地区、部门收到统计督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反馈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应当以适当方式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国家统计局每年年初应当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上年度统计督察情况。
(八)督察纪律。统计督察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反映问题。统计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有关纪律要求。并明确规定了五个方面不得违反的情形。

[主持人]谢谢韩局长的解读,让我们对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谢谢各位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