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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 关于促进外资利用增长的实施意见 (讨论稿)

征集时间:2020-12-26 09:002021-01-25 17:30 状态: 已截止

北川羌族自治县

关于促进外资利用增长的实施意见

(讨论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0〕28号),为大力促进北川羌族自治县外资利用增长,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助力我县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统筹新冠肺炎疫情和经济社会发展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七届十次全会精神,及县委四届十一次全会精神,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各项工作,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推动外资利用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中央、省、市制定的相关政策激励促进外资增长,确保每个环节依法依规

)坚持开拓创新顺应经济形势变化,充分发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吸引外商投资作用,扩大外资规模、优化外资结构、提升外资质量,培育我县开放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积极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三)坚持规划引领按照市委确定北川建成民族生态强县和西部通航产业高地的定位,符合北川产业规划,打造西部产业高地,围绕北川“四大战略”、“四区”及四大产业方向,建设七大“园区”,符合国家产业目录,做到产业契合、定位准确

坚持实事求是。切实做到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真实,过程可以监控,禁止虚开税票、虚报冒领等套取国家资金等行为发生

三、激励对象

本意见所指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以其他形式在我县投资兴办的企业;引荐人以外国投资者出具的证明引荐人资格的书面材料为准,引荐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应自行推荐一人为主引荐人。

(一)新设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北川羌族自治县境内新设外资企业,统计关系在我县,经市经合局核资入统后的企业。

(二)外商直接投资(FDI)是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中国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中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技术等在北川直接投资。

(三)外商其他投资含以下几种投资方式: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根据批准或者备案的注册资本出资比例以其合法资金缴纳的出资额(含利润再投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外商投资性公司投资以及其他所取得收益的投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以企业名义从境外借入的资金(不包括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借款);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其持有中国境内股权作为出资的行为;在境内注册的企业在境内外股票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由外国投资者以外币认购所筹集的资金;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县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含以上机构在北川的资金投入)。

(四)引荐外商投资是国内居民,组织、企业法人利用亲戚、同学等个人关系,引荐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来我县兴办外商投资企业。

(五)引进与留住人才是指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20万美元及以上的我县外商投资企业中的管理团队高管和核心技术人才。

四、激励支持

(一)新设外资企业奖励

开办外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形成外商直接投资(FDI)的额外奖励人民币2万元,单个投资者该项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二)外商直接投资(FDI)奖励

我县外资企业年实际外商直接投资(FDI)利用金额达2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以下奖励:

  1.年外商直接投资(FDI)利用20万美元(含)以上50万美元以下,按实际到资额的3%折合人民币给予一次性奖励;

2.年外商直接投资(FDI)利用50万美元(含)以上100万美元以下,按实际到资额的4%折合人民币给予一次性奖励;

3.年外商直接投资(FDI)利用100万美元(含)以上,按实际到资额的5%折合人民币给予一次性奖励;

单个企业该项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三)外商其他投资到资奖励

我县外资企业年实际外商其他投资利用金额达5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以下奖励:

  1.年外商其他投资利用50万美元(含)以上100万美元以下,按实际到资额1%折合人民币给予一次性奖励;

2.年外商其他投资利用100万美元(含)以上,按实际到资额2%折合人民币给予一次性奖励;

单个企业该项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四)引荐外商投资奖励

1.引荐新设外资企业,给予引荐人人民币奖励0.25万元/家,单个引荐人该项奖励不超过0.5万元人民币;

2.引荐外资企业并实现外商其他投资到资5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引荐人人民币奖励0.5万元/家,单个引荐人该项奖励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

3.引荐外资企业并实现外商直接投资(FDI)到资2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引荐人人民币奖励1万元/家,单个引荐人该项奖励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

  (五)鼓励引进与留住人才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参照《北川羌族自治县“羌山育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研究给予奖励。

激励支持中的外商直接投资利用金额和外商其他投资利用金额以四川省和绵阳市经济合作部门最终核定结果为准。

五、资质核查及奖补申请

(一)申报及兑现程序

1.申报。在一个统计年度结束后,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填报相应的奖补资金申报表,并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提交县商务经合局。

2.审核。县商务经合局牵头,汇总企业提交的资料,由环保、市场监管、税务、统计、财政、公安等部门联合审核后,确定奖补资金发放对象及金额。

3.报批。县商务经合局根据审核结果汇总形成全县奖补资金发放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4.兑现。全县奖补资金发放汇总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县财政局将资金划拨到县商务经合局,由商务经合局拨付给受奖补的企业或个人。

(二)申报时应提交的资料

1.新设外资企业奖励:

1)营业执照;

2)股权结构证明;

3)其他相关佐证资料。

2.外商直接投资(FDI)奖励:

1)营业执照;

2)股权结构证明;

3)到资凭证(银行入账流水单);

4)其他相关佐证资料。

3.外商其他投资到资奖励:

1)营业执照;

2)股权结构证明;

3)到资凭证(银行入账流水单);

4)其他相关佐证资料。

4.引荐外商投资奖励:

1)营业执照;

2)股权结构证明;

3)到资凭证(银行入账流水单);

4)投资方出具的引荐证明;

5)其他相关佐证资料。

六、保障措施

按国家、省的具体要求,促进外商投资利用健康发展,扩大外资规模、提升外资质量,培育我县开放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积极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一)商务经合局牵头外资项目的引进、政策兑现后续跟踪服务等工作。

(二)税务局负责外资企业税收征管工作,配合财政局对奖励资金审核。

(三)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对接市级部门落实外资企业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信息核实等工作。

(四)财政局负责外资企业的激励资金兑现和资金跨境使用成本。

(五)统计局负责外资企业的入库入统等工作。

(六)公安局负责外资企业法人信息核实及国家安全等工作。

(七)生态环境局负责外资企业项目环保评价及后续监管等工作。

七、特别说明

(一)本意见激励条款涉及的人民币和美元汇率以即期汇率为准。

(二)申请以上激励政策的企业需承诺5年内注册地不得迁离北川且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本意见的扶持政策如与其他市级扶持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择优申请,但不重复享受。

(三)在环保、安全生产、质量、纳税等环节存在违法行为并被立案查处的,取消激励资格。

(四)企业应如实申报激励补助资金,如发现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补助或奖励资金的,将追回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补助或奖励资金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意见在执行过程中,若是上级政策变化,则以新政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本政策解释权归县商务经合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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