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民互动 > 在线访谈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访谈时间:2021-7-27

访谈嘉宾:

访谈地点:北川羌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办公室

主办单位:北川羌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访谈摘要: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卫健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这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于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我们将通过“在线访谈”栏目解读《卫健法》的立法目的、重要意义以及主要内容。

访谈详情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收看北川政务网在线访谈。今天直播间请到了北川羌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局长徐晓玲

徐晓玲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据了解,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您能给我们解读下《卫健法》立法目的吗?

徐晓玲】当然可以,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标志着我国卫生健康领域自此有了一部“牵头管总”的法律,立法目的是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主持人】能否介绍一下《卫健法》出台的意义呢?

徐晓玲】《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我国卫生与健康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凸显“保基本、强基层、促健康”理念,对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主持人】能否解读一下《卫健法》的主要内容?

徐晓玲《卫健法》10章110条,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卫健法》涵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等方面内容,确立了基本医疗卫生制、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基本医保、药品供应保障、医疗卫生综合监管等基本制度

一、全力推进“强基层”。《卫健法》分别从医疗机构配置、分级诊疗医疗服务下沉、医疗卫生人才建设、边远贫困地区保障等四个方面对促进基层医疗卫生发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力推“强基层”的基本政策,回应了健康中国战略实施的立法目的。整个法律的着力点或亮点,一是保基本,二是强基层,三是促健康,四是促改革。[引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司司长赵宁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解读意见。]

二、明确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地位作出明确定位。《卫健法》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

三、对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继续持鼓励政策,但从严监管并规范政府医院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医。 一方面,《卫健法》继续重申“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明确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社会力量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优惠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前述规定为《卫健法》四审稿新增内容,其与《卫健法》关于“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相结合,表明了国家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在保持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独立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态度。

  另一方面,《卫健法》明确政府举办医疗机构“保基本”的职能定位,并强调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对政府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进行了严格限制和监管,明确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下称“双禁止”规定)。“双禁止”规定在草案一审稿中便已出现,并在历次修订中予以保留到最后。该规定的施行,将对现有部分社会资本与政府医院合作办医项目以及未来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的合作模式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明确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卫健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国家加强药品分类采购管理和指导。”其中,关于药品分类采购的内容在《卫健法》二审稿中首次出现,结合国家药品“两票制”及“4+7”药品带量采购的相关政策规定,至此,国家已从不同的法律法规效力层级针对药品采购制定了系统化的体系规范,由此结合《卫健法》关于“基本药物按照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可以窥见国家通过压缩药品生产流通环节利润,缓解医保压力的深层次意图。

五、建立立体化医疗卫生监管体系。《卫健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这一规定打破了目前“医”、“药”两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分治格局,引入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原有监管体制的弊端在长生疫苗等多起恶性事件中暴露无遗,但是多方监管的体制也存在着职权重叠等诸多实操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还有待国家对于《卫健法》配套制度与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六、明确医保支付范围确定机制。《卫健法》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的意见。”需要注意的是,在三审稿中,支付范围是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药品、财政等主管部门进行调整,正式稿将“会同”修改为“听取意见”,这无疑强化了国家高层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职权。

七、立法明确并加强了对处理医患关系、保护医疗卫生人员的规定。《卫健法》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相较历次审议稿,正式稿就处理医患关系、保护医疗卫生人员进行了更大篇幅的规定,明确了立法保护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的坚决态度,为进一步从民事、行政、刑事立法领域细化制度措施打下了坚实的上位法基础。结合《卫健法》出台前几日北京民航总医院急诊科医生被患者家属恶性伤害致死事件引发的业界及舆论热议,《卫健法》的出台和前述规定,对暴力伤医作出及时回应,可谓恰逢其时。

八、保护个人健康信息。《卫健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同时《卫健法》还规定了泄露个人健康信息的法律后果。《卫健法》对于个人健康信息保护早在一审稿中便已初见端倪,这不仅是顺应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体现,亦是在“互联网+医疗”潮流下的必然举措。从医疗大数据分析到商业医疗保险定制,再到智能化医疗诊断,均以个人健康信息为基础。因此,个人健康信息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具有被侵害的可能性,需要立法层面予以特别保护。

【主持人】谢谢局长的解读,让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谢谢各位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