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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北川羌族自治县特殊困难家庭专项救助实施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2-03-25 00:002022-04-24 00:00 状态: 已截止

北川羌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北川羌族自治县特殊困难家庭专项救助实施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作用,积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讲话精神。切实保障好通过现有各类救助后仍然困难的家庭的基本生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夯实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构建社会救助新格局。结合北川实际,我局草拟了《北川羌族自治县特殊困难家庭专项救助实施办法》,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详见下方附件)。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4月24日期间,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书面反馈我局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处。

邮箱:359951782@qq.com

邮编:622750

联系人:雷芙蓉   电话:0816-4823831

附件:《北川羌族自治县特殊困难家庭专项救助实施办法(草案)

                                 北川羌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2年3月25日

附件:

北川羌族自治县特殊困难家庭

专项救助实施办法草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政协农业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联组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社会救助格局,切实保障好通过现有各类救助后仍然困难的家庭的基本生活,发挥好社会救助兜底作用,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特殊困难家庭专项救助(以下简称专项救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专项救助工作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制。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救助是指遭遇重大灾害、重大意外、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现有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然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专项救助。

第四条 专项救助范围:北川羌族自治县户籍人口家庭和常住人口家庭(以公安部门《居住证》为准),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因遭遇重大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无第三方责任人或第三方责任赔偿终结后),在享受了常规救助政策后基本生活仍十分困难的家庭。

(二)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在享受了常规救助政策后(各类保险报销后)基本生活仍十分困难的家庭。不包含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购药除外)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

(三)因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导致住房损毁,在享受了常规救助政策后基本生活仍十分困难的家庭。

(四)其他应予救助的家庭。

 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专项救助或暂缓实施救助: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有赌博、吸毒、自毁人身财产等行为的以及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致困的。

(三)法定赡(扶、抚)养人具有赡(扶、抚)养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

(四)无法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故意隐瞒家庭经济收入及财产情况的。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方式

 专项救助标准从维持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求出发,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困难程度、致困原因和解困期限等实际情况按照不超过5万元标准报民政局和县专项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分类分档合理确定发放。

(一)生活困难救助。因重大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经审核评估后,按照不超过1万元标准给予专项救助。

(二)医疗困难救助。对因家庭成员中患有医保部门确定的大病的困难家庭,经评估审核后,自付费用3万元—5万元的困难家庭按照不超过1万元标准给予专项救助,自负费用5万元—10万元的困难家庭按照不超过3万元标准给予专项救助,自负费用10万元以上的困难家庭按照不超过5万元标准给予专项救助。

(三)住房困难救助。对因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导致住房损毁,在生活用房建设期间因基本生活十分困难、无力支付房租或生活用房建成后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家庭,经评估审核后,按照不超过3万元标准给予专项救助。

(四)其他应予救助的家庭。根据事情的严重性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经评估审核后,按照不超过3万元标准给予专项救助。

本办法规定的特殊困难家庭每一自然年度(即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只能享受一次上述救助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情况特殊的,经县民政局核,专项救助领导小组审后一年内可给予次救助。

 专项救助资金经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县民政局及时足额一次性或分批次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申请分为依申请受理、主动发现受理和紧急情况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认为符合专项救助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和申报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发现符合专项救助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提出救助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和申报材料。

(三)紧急情况受理。乡(镇)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向民政局和专项救助领导小组报告,经同意后先行救助,事后及时向民政局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为专项救助初审单位,县民政局为专项救助审核单位, 县专项救助领导小组为专项救助审批单位。审批方式为一事一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专项救助审批表,提出初审意见。

(二)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专项救助申请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入户复核,报县专项救助领导小组审批(公示3个工作日),县民政局应在县专项救助领导小组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通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共筹集200万元资金在县民政局设立“禹羌情”专项救助基金。基金当年结余,滚存次年使用。当基金余额低于首次建立规模的20%时,按照基金首次建立规模由县财政及时予以补足,确保基金余额及时满足救助需求。

第十二条  “禹羌情”专项救助基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和村(居)便民服务代办点,设立统一的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确保特殊困难家庭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第十四条 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禹羌情”专项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开“禹羌情”专项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对申报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禹羌情”专项救助基金的,由专项救助领导小组取消其“禹羌情”专项救助资格,并追回救助资金,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计入该户征信记录,一年内不得申请其他社会救助。

第十 工作人员,违规办理专项救助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本实施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本办法从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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