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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关于《北川羌族自治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2-12-08 00:002023-01-06 00:00 状态: 已截止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关于《北川羌族自治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相关要求,为切实履行县人民政府承担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以进一步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扩大普惠学前教育资源,我局特起草了《北川羌族自治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128日至202316日期间,通过扫描件的形式发送至联系邮箱。

(联系人:王山,   邮箱360950944@qq.com

附件:《北川羌族自治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2128

 

 

 

北川羌族自治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工作,完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四川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19126号)、《绵阳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绵府办发〔2018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我县城镇(含城区、镇区)规划区内商品住宅小区开发、政府投融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含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和移民安置)等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第二章  规划

第三条  县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等实际,编制学前教育建设布点规划。县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将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纳入规划内容,合理布局。同时,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和《托幼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的要求,明确需配建幼儿园的具体位置、用地性质、服务范围、建设规模、配套设施,确保优先建设,保证幼儿园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应将配套幼儿园建设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约定要履行配套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县教育主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城区新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8万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达到800户及以上的居住片区必须同步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专项规划;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者组团开发区域,且周边500米无幼儿园的,要根据区域居住人口数或生源数,结合实际采取另行单独选址建设、改建、扩建或扩大区域内其他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等方式配建普惠性幼儿园。

第五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学需求相适应,最小办园规模为6个班,最大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一般不超过360人。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在评审住宅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要根据规划条件和相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选址、设计、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参与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把关,不符合规范的不予审查通过。拟建配套幼儿园行政事业建设规费予以减免。

第三章  建设

第七条  按照“谁开发,谁配建”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配建幼儿园。所有配套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在配套幼儿园项目审批立项时,要明确投资总额、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对有配套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项目的,或者幼儿园建设不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证明。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县自然资源部门在方案审批时要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的审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物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管落实。在审核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查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情况,对不符合建设条件的,不予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存在配套幼儿园未按要求建设、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的,在整改到位前不予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  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应包括园舍主体建筑和场地建设。具体标准参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和《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GJBT-1511)执行。

第四章  移交

第十条  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约定无偿移交的配套幼儿园,均应按约定将产权移交给县教育主管部门;凡建设用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小区(含安置房、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小区等)配套幼儿园,或者免除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中幼儿园占地部分的配套幼儿园,必须将产权无偿移交给县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移交的配套幼儿园所有权归县人民政府。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约定,将配套幼儿园交付县教育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图纸、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档案材料,形成移交清单,同时与县教育主管部门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所接受的配套幼儿园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进行国有资产登记核算,并研究幼儿园办园体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凭开发企业与县教育主管部门签订的配套幼儿园移交协议、幼儿园接收单和相关登记材料办理配套幼儿园不动产登记,登记在县教育主管部门名下,并减免房屋维修基金。对城镇小区配建的幼儿园登记,保留其出让地共有性质,幼儿园登记用途为教育用途,使用年限为土地剩余年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年限);对独立规划地块的幼儿园,登记用途为教育用途。

第十三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在质保期年限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超过质保年限后由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小区业主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县教育主管部门管理、维护小区配套幼儿园。配套幼儿园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对其物业费适当予以减免,不得按商业用房收取。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县自然资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县财政、县教育、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实施联审联管机制,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立项、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应按要求由县人民政府统筹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移交的配套幼儿园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教育主管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教育主管部门通过竞标确立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六条  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移交配套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工作,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办成公办幼儿园的,由县财政部门对班级配套设施设备、室内外玩教具给予经费保障,并按标准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县委编办统筹做好移交涉及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法人登记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好公办幼儿园教师招考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由举办者按照《四川省幼儿园教育装备规范》(DB51/T 1433-2021要求配齐班级配套设施设备和玩教具,具体委托方式以后期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准,县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或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县财政部门按标准落实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

第十七条  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镇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占用配套幼儿园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规划就近易地重建,妥善安置在园幼儿,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配套幼儿园确需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资产处置所得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收入上缴国库,统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未按规定期限或未按规划用地条件要求建设配套幼儿园的违规违约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责令整改,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私自将配套幼儿园出售、出借、租赁、抵押给单位和个人、自行办园或改变用途、建成后未按规定移交的,应限期完成移交;限期未移交的,按相关规定将失信行为作为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市场准入、退出等方面的重要参考,必要时将该开发建设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县教育、县自然资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县财政、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使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县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予以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招生应当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县发改部门依法核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级、市级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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