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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北川羌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3-02-06 00:002023-03-05 00:00 状态: 已截止

关于公开征求《北川羌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和带动作用,规范建设程序,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等,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北川羌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工作安排,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26日至35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县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龙江云

  址:北川羌族自治县羊角路1号

  编:622750

  箱:2897462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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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项目投资工作安排,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和带动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县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本级或上级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级转移支付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政府向国有企业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超过总投资50%,或虽投资低于总投资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开展咨询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五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一)县发改局负责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负责投资项目储备库的组织管理,编制和监督实施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参与对重大工程量变更现场踏勘审核,指导和监督项目后评价工作、项目实施调度管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定,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资金保障审核、监督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使用,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项目后评价工作。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决策和论证,工程量变更现场踏勘审核

(三)自然资源负责统筹提供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土地转用征收及供地手续、用地规划许可,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县自然资源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文广旅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审查办理本行业领域项目施工许可;负责审批本行业领域项目初步设计和核定概算,加强对项目概算、预算控制的监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批复、备案),监管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量变更现场踏勘审核行业内工程量变更活动的监管,以及按照工作职责组织或参与竣工验收;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工信科技商务经合局、农业农村局、教体民政卫健局、县文广旅局、应急管理局、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谋划储备和向上争取项目建设资金,依法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审计局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有关建设、运行情况审计监督职责,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含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必要时对工程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等。

(七项目业主单位是项目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完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财政评审等项目前期手续,按照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已核定的投资概算组织实施,严把招标投标、合同约定、概算调整、工程量变更、现场签证、工程进度款拨付等关键节点,对工程造价、进度、质量、环保、安全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价款结算;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级储备、滚动建库的原则,建立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策划库、储备实施库,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一)项目谋划。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国有平台公司等,围绕发展所需和民生所向,动态提出本单位、本行业区域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报自然资源局进行国土空间规划审查,掌握拆迁摸底和管线迁改等情况后,将项目基本情况报送各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项目策划库,并报县发改局汇总。

(二)项目论证。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储备的责任主体,围绕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工作要求,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民生诉求,经现场踏勘后按照轻重缓急提出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研究,确定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内容、估算投资等内容,形成储备项目表》,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报送县发改局汇总

(三)项目研究县发改局会同项目申报单位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结合项目建设必要性、国土空间规划保障、财政资金规模、前期经费保障情况,提出项目储备库建议意见县政府常务副长专题研究同意,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县发改局对项目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对当年度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实施库。

  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一)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行业领域由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结合财政收支状况,负责申报编制各自领域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达到可研深度。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及项目推进计划等事项。未落实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每年6月底前收集次年年度投资计划,并在9月底前完成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审核后报县发改局汇总。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拟定行业项目年度计划,统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建议计划,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议审定后印发实施。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统筹安排预算,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审定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新增或调整的项目由县发改局牵头提出调整意见,制定调整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研究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再调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原则上一年只开展一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期调整,时间为每年第三季度

(四)经审定下达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及形象进度,项目年度投资目标应当在年度内转化为固定资产投资入库数据。

(五)县发改局结合县级领导分工、县级领导联系乡镇等实际情况,制定县级领导联系项目方案,和年度投资计划一并印发实施。

(六)县发改局结合项目年度计划对项目责任部门分解下达年度投资目标任务。

(七)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除涉密项目外,均需办理项目赋码、报建、开工、结算等手续,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严禁以专题会议纪要代替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项目。发生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等,需新增的项目按项目估算投资额度,按程序报批:

1.估算在5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由主管部门申报,报分管副县长组织研究后,报常务副县长、县长签批。

2.估算在5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审议。

3.估算在5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需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4.估算在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报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加强规划方案审查,避免因规划冲突或调整导致投资出现较大变更。行业主管部门初步设计审查时要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投资规模,通过审查的初步设计概算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计价规定,项目所采用的重大技术方案、主要设备和材料应当经济适用,对超规模、超标准的初步设计不得审批。

第九条  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概算按照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由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同步审批。由上级审批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条  项目预算由县财政局组织财评中心评审。财政评审中心根据可研报告、概算批复或概算调整、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及相关资料评审。施工图预算(含暂列金)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其预备费(暂列金)之和。超概算的建设项目,财评中心在概算调整批复前不得出具财评报告。

县财政局审核批复(批转)的评审报告是项目业主单位进行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最高限价,是县财政局安排、监督、管理项目资金及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根据评审报告实施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及签订工程合同。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按下列程序进行,不得随意进行简化、合并。

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无需出具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的,自然资源应出具说明

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含安全性评估报告、节能评估审查、招标核准意见

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审查批复、备案、预算控制价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审批手续;

依法招投标采购

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竣工验收;

办理和资金支付资产移交。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审批手续并将审批结果通过在线平台归集。

十二  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限的其他部门审批。项目业主单位要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审批附具的文件真实性负责。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对纳入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对建设内容单一、点多面广、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前期审批手续

对重大项目可以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

国家和省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业主单位可向项目审批机关申请延期1次,且延长期不得超过1年。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以书面通知项目业主并说明理由

第十  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制,按照“提前介入、平行推进、相互衔接、及时转换”的原则,同步推行靠前服务、容缺受理,优化审批流程。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  达到必须招标或采购规模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活动,严禁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符合《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抢险救灾工程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项目核准、审批文件中包含的主要设备和重要材料采购等,按法定限额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达到政府采购规模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政府采购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或采购的,其招标或采购公告应当在国家或省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采购)人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其公告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鼓励有自行招标能力的项目业主实行自行招标。

第二十条  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预算控制价。工程总承包项目从其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防止随意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中标后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十一条  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文广旅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投诉处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县财政局负责县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二十二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明确项目业主单位及项目责任人,负责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责任人必须是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对于项目业主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

二十三  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或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是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代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推进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实行代理建设制度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应予以明确。

二十  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科学合理编制资金预算。项目预算应在批准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内,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控制预算规模。预算实行按照进度分年编制,预算申报单位应当细化项目预算,分解项目各年度预算。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作较大变更的,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报请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定,项目业主单位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原审批部门审批。

二十  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建设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优先使用备费(暂列金)。

1.对于使用预备费(暂列金)可以解决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管理;

2.对于超过预备费(暂列金)的变更项目,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报经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研究同意后,报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按照“谁核定,谁调整”的原则,原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办理;

3.已批复的投资概算需调整的,需履行有关程序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5.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投资概算调整批复应同时抄送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二十八  投资概算调整所需要件,从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二十  投资概算调整需按根据调整金额或比例,按程序上报决策。

1.变更金额合同价8%以或单项变更估算在5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或概算变化额5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由主管部门申报,报分管副县长组织研究后,报常务副县长、县长签批。

2.变更金额合同价8%及以上或单项变更估算在5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变化额5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需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审议。

3.变更金额合同价8%及以上或单项变更估算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且不超投资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变更事项概算变化额5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调整事项;需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4.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变化额2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调整事项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报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三十  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项目竣工验收及决算

 

三十一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其他领域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三十二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三十三  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国防类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四  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和最新的会计制度,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准文件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时确认资产价值,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结果可作为县级行业部门安排政府投资计划的依据。

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要求被评估单位支付。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县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程序拨付建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政府投资资金,并督促施工单位将已拨付或者已落实的资金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  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无预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各项费用。

第三十  财政补助资金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必须编制资金平衡方案,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依法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四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四十一  县发改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用绵阳网站,做好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综合评价成果运用等工作。

四十二  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支付,落实规划设计、投资控制、结(决)算办理等主体责任,强化工程招投标管理、造价控制、合同管理、施工监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按规定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工作。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四十三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执法查处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依法依规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十四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责任追究

 

四十五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监管政府投资 项目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由政府有关部门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四十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四十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四十八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四十九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一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工程咨询、评估、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采购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或造成项目质量未达到有关强制性标准的,由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对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在信用网站进行公示并实施失信惩戒;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十二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十  本办法适用于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

五十  国家、省、市对政府投资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涉密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  原《北川羌族自治县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暂行办法》(北委办发〔2021〕25号)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废止。

五十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试行,有效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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