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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3-03-07 00:002023-04-07 00:00 状态: 已截止

北川羌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县生态环境,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处理的步伐,本着资源环境有效补偿的原则根据《价格法》、《四川省定价目录》、《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等相关文件精神,发改起草了《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区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347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纸质信函方式。邮寄至以下地址: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羊角路1号北川羌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价格收,联系电话:5355505,邮政编码:6227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155404800@qq.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特此通告。

附件: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区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方案要点

 

 

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区垃圾处理收费定价

方案要点

 

一、定价原则:

以成本监审结论为制定价格的基本参考数据,结合城市居民的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以及毗邻县市区的收费标准并适当考虑个体成本差异的方法制定收费标准。

二、收费范围:

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

三、拟定标准: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川价费〔2003〕126号)“制定垃圾处理收费应采取低价起步,并区别不同情况,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到位方法进行”的相关要求,为减轻群众负担,参照周边县市区现行收费标准,就低制定我县收费标准。

1.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所产生的垃圾按户计收,标准为5元/月.户;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职工人数计收,标准为3元/月.人;

3.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

1)经营性商业场所(包括商场、五金、交电、百货、副食、土产、日杂、建材、维修、店铺等)按营业面积征收,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标准为0.20元/月.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标准为0.15元/月.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上,标准为60.00元/月.户。

2)餐饮服务业按营业面积征收,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标准为0.4元/月.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标准为0.35元/月.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上,标准为75.00元/月.户。

3)娱乐场所(电子游戏、网吧、话吧、酒吧、歌茶楼等)按营业面积征收,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标准为0.35元/月.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上,标准为0.3元/月.平方米。

4)宾馆、招待所、旅馆等住宿按房间数计收,根据实有客房房间总数的40%的入住率计算应当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客房房间数量,标准为6元/月.间。

5)医院(含大小诊所)按床位数计收,根据实有床位总数的50%的入住率计算应当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床位数量,标准为10元/月.床。

6)停车场、洗车场按营业面积征收:

停车场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下(含200平方米)的,每月收取25元;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收取35。

洗车场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每月收取30元,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收取40元。

7)车站按处收取,每月收取50元。

8)集贸市场按处收费,标准为100-300元/月.处,由市场业主缴纳,具体收费标准由执收部门根据实际垃圾量确定。

9)猪牛羊屠宰场按处收费,标准为30元/月.处

10)非市场范围设立的经营摊点按处收费,其中固定摊点5元/月.处;流动摊点1元/天.处。

四、减免措施:

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五保户、总工会认定的困难家庭免收,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享受低保对象,实行减半收取。对城市下岗职工从事经营活动,涉及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行业,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五、执行时间:

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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