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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北川羌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3-05-15 00:002023-06-15 00:00 状态: 已截止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评审工作质效,充分发挥建设单位主观能动性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绵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控制价评审实施办法》《关于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北川实际,形成《北川羌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详见下方附件),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为抓紧时间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 5月15日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邮箱:502313730@qq.com

邮编:622750

地址: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云盘北路22号

联系人:卿竞月   电话:0816-4822024

 

附件:《北川羌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川羌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3年5月15日

北川羌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评审工作质效,充分发挥建设单位主观能动性,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绵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控制价评审实施办法》《关于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预算评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预算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工程建设开展预算控制价、工程变更预算及其他预算评审的行为。

第三条 财政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县财政局是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评审中心根据县财政局安排开展评审工作,向财政局出具评审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县财政局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变更实施的工作程序。

第六条 预算金额(或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由于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或者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导致超原批复概算需调整投资规模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概算或投资规模调整批复。

第七条 财政部门批复(转)的评审报告,是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最高限价,是县财政局安排、监督、管理项目资金及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承担项目建设及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预算内部审查制度,明确对接联络财政评审工作责任人,及时报送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有效性负责,同时配合做好评审工作需核实或取证的事项。

第九条 财政评审工作基本流程

(一)项目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报送评审相关资料,县财政局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组织评审:县财政评审中心根据财政局安排开展评审工作;

(三)出具评审报告:县财政评审中心向财政局出具评审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结论、建议及重要事项说明等内容;

(四)批复(转)评审报告:县财政局向项目建设单位批复(转)评审报告;

(五)评审资料归档:根据财政部门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完成评审资料归档。

第十条 预算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资金安排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修缮项目。

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级转移支付及政府融资(含新增债券)等资金,及其他财政资金。

(二)凡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建安工程,以及单项或累计超合同价款2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均应报送预算评审,不得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不得规避财政评审。

(三)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项目。

(四)其他需要开展预算评审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不纳入预算评审的范围

(一)未经发改部门审批或未经政府审批同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国有企业以自资金实施的项目。

(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下的补助项目。

(四)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类项目。

(五)通信线路光缆迁移类项目。

(六)软件类、信息类项目。

(七)服务类、创意类、电子信息类项目。

(八)未同建设项目预算同步报送财政投资评审的待摊费用。

(九)已实施的工程项目及设计变更。

第十二条 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规模:设计是否规范执行,工程预算是否在批准的概算范围之内,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

(三)材料、设备采购计价等是否合理;

(四)工程变更审批资料是否完备,增减内容是否合理;

(五)清单描述是否合理、准确;

(六)依法应当评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预算评审的送审要求

(一)设计图纸须按相关规定开展施工图审查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完成施工图预算编制(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编制)其他资料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要求提供;

(三)工程变更财评需根据现行变更管理规定履行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送审。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财政评审前必须按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规则履行审批程序。

审批资料齐全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好工程施工图预算,填制《北川羌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审批表(一)》后报送财政评审。为加快政府投资项目推进,对项目实施内容确定但正在履行决策程序的项目可先进行财政评审,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制《北川羌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审批表(二)》,按程序报行业主管部门、发改部门、分管行业主管部门的县级领导和分管政府常务工作的领导审签后,由财政部门组织财政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把关,确保设计方案符合要求,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财评送审金额不得超立项批复。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评审要求组织开展财政评审工作,财政评审中心对评审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加强财政评审工作力量组织,提高工作效率,在项目建设单位送审资料完善情况下,对送审金额500万元以内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完成财政评审,对送审金额500万元至5000 万元的项目在15个工作日完成财政评审,对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完成财政评审。

为确保送审资料完善,县财政评审中心应在收到送审资料时对送审资料先行审查,资料完善后确认收件。500万元以内项目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5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上项目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资料完善情况审查时间不纳入财评完成时限。

第十八条 县财政评审中心在评审过程中发现需完善事项时应书面函告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完善难易程度在25个工作日内完善资料并提交财政评审中心,资料完善时间不计入财评完成时限。项目建设单位务必在时限内办理完成,并保证办理质量,未在时限内完成的,县财政评审中心可直接出具财评(建议)报告。

第十九条 县财政评审中心、项目建设单位在财评过程中发生意见分歧时,必要时由财政局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启动专家会审机制,如专家会审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请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必要时由分管政府常务工作的领导)组织专家进行会审,并出具专家会审意见及会议纪要,财政部门按照县级领导研究确定的意见组织财政评审。

第二十条 县财政评审中心在评审报告提交县财政局前向建设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建设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对征求意见有异议的,建设单位必须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供支撑依据。规定时间内未反馈意见视为同意财评结论,财政评审中心可直接出具财评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经审定的预算控制价作为招标最高限价;经审定的工程变更预算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变更补充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经县府审批的应急及具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重点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责任,督促设计单位据实设计、按规范设计,坚决杜绝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并对设计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全面负责。县财政评审中心需开辟评审绿色通道,采取资料接收和评审业务同步进行的办法,重点审核工程量清单及价格,积极和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边评审边完善资料,必要时实行“承诺制”容缺办理,原则上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财政评审工作。

该类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制《北川羌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审批表(二)》按程序报批后进行财政评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县财政评审中心开展工作,项目建设单位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不配合或阻挠财政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服务时,因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依据合同条款追究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财政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职责时,应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审计机关、项目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以前文件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川羌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

财政评审审批表(一)

 

 

 

 

 

填报日期

202   

申报单位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立项批复文件

文号 

 

金额

 

万元

资金计划文件

文号 

 

金额

 

万元

项目审批情况

 

 项目建设内容

投资情况及规模

 

项目送审金额

小写

 

万元

大写

 

财政评审中心

资料审核意见

 

经济建设管理股

审核意见

 

财政局领导意见

 

备注项目审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县委财经委员会审议情况、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情况、县委常委会审批情况。


北川羌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

财政评审审批表(二)

 

 

 

 

 

填报日期

 202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 正在审批项目

£ 应急项目

£ 特殊项目

项目建设内容

投资情况及规模

 

项目情况说明

 

项目送审金额

小写

 

万元

大写

 

行业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发改部门

审核意见

 

分管行业主管部门县级领导意见

 

分管政府常务工作领导意见

 

备注项目审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县委财经委员会审议情况、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情况、县委常委会审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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