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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访谈时间:2023-05-17

访谈嘉宾:

访谈地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4楼405室

访谈摘要:《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于2014年2月12日北川羌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北川城市管理、打造地方特色、推动城市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访谈详情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收看北川羌族自治县政务网在线访谈!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北川羌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局长戴坤同志接受专访。本期我们就《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宾: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您能给我们解读下《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出台情况吗?

 宾:《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于2014年2月12日北川羌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主持人:能否详细介绍一下《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出台的意义呢?

 宾: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北川城市管理、打造地方特色、推动城市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主持人:能否解读一下《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主要内容?

 宾:《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有效维护我县城市环境卫生、市容市貌良好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共四章二十七条。主要明确了市政设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城市道路、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犬只等管理规范及罚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服务民生”的理念,充分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重视解决依靠小摊维持生计的城市低收入群体具体困难。《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明确规定,集贸市场应当划定和预留足够的自产自销空间,为其经营提供便利条件。《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还新制定了城市管理人民监察员制度,对城管执法予以监督和补充。

主持人:有群众反映商铺在门外摆摊合理与否?

 宾:目前根据《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设置商业网点符合规划布局,店铺橱窗陈设美观,店铺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所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堆放货物或展示商品”,故不能在门外摆摊。

主持人:能否在景观河内钓鱼?

 宾:目前根据《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禁止在景观河内垂钓”,故不能在景观河内垂钓。

主持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出台后,县综合执法局在学习、宣传和贯彻方面将采取哪些举措?

 宾:《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实施对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具有重大意义。一是组织干部职工通过会议学习、法律法规培训等方式学习该条例,执法人员要学法、懂法、正确用法;二是充分利用北川发布、文明北川、微信等网站平台转发乱停乱放整治通告,让群众知晓相关规定,做到知法守法;三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做到了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柔性执法、理性执法,为创建和谐、美丽、文明的北川贡献综合执法力量。

主持人:谢谢戴局长对《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解读,让我们对城市管理工作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谢谢各位网友!

 宾:谢谢主持人,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