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对外贸易工作再上新台阶,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代拟了《北川羌族自治县促进外贸进出口稳定增长扶持奖励办法(建议稿)》,现面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二、意见建议反馈
联系电话:0816-6197105;电子邮箱:420661406@qq.com
通讯地址: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石泉北街82-84号
特此公告。
附件:北川羌族自治县促进外贸进出口稳定增长扶持奖励办法(建议稿)
北川羌族自治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2023年6月1日
北川羌族自治县
促进外贸进出口稳定增长扶持奖励
办法(建议稿)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外贸进出口工作,进一步调动外贸进出口企业投资落户我县的积极性,培育扶持具有实绩的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支持外向型企业做大做强,逐步开拓国际市场,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奖励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持奖励对象
1.在我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关系在我县属地管辖。
2.生产经营和业务开展情况良好,生产经营活动当年无违法记录。
第三条 扶持奖励依据
1.(商务部门或)海关反馈的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外贸进出口数据。
2.参加外经贸活动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支持内容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 扶持奖励程序
申报企业向县商务经合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进出口企业补助或奖励申请表》(见附件),并附相关材料。由县商务经合局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奖励意见,报送县政府审批。
第五条 扶持奖励内容
1.对在北川羌族自治县落户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对其完成的厂房、生产线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含土地费用),且当年开展进出口业务的,根据企业实际投资规模,给予投资额度的5%予以奖励(企业自主选择,与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2.对企业在外经贸业务过程中当年产生的本地银行贷款,给予实际支付利息额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贴息,连续二年给予贴息(企业自主选择,与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3.对出口北川本地产品实现首单业务的,给予1万元奖励,非本地产品,给予0.5万元奖励;进口实现首单业务的,给予1万元奖励。
4.对当年企业的外贸进出口总额按1%(当年人民币与美元按年汇率平均价折算)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对当年外贸进出口总额在上年基础数上增长300万元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业绩奖励)
6.对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将出口纳入信用担保,且当年有出口实绩并参加绵阳市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的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外贸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对支持期内服务5家及以上中小微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且至少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三项及以上服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系统设备费、开发建设维护费、平台网络推广费、场租费等,给予不超过50%的费用支持,每个企业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支持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在物流、品控、通关等单一细分领域,对平台入驻县内企业数达5家(含)以上,或者平台上县内企业年度线上交易额达5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平台,给予最高5万元资金扶持;对平台入驻县内企业数达10家(含)以上,或者平台上县内企业年度线上交易额达1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平台,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扶持;对平台入驻县内企业数达15家(含)以上,或者平台上县内企业年度线上交易额达15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平台,给予最高15万元资金扶持;对平台入驻县内企业数达20家(含)以上,或者平台上县内企业年度线上交易额达2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平台,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扶持。按照“就高”原则给予支持。
注:此条提及的“县内企业”指登记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都在北川羌族自治县内的企业。 )
9.鼓励企业借助线上平台拓展市场。借助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制造网、速卖通、亚马逊、搜狗、eBay、wish、shopee、TikTok、快手和集酷等电商平台, 以及国际搜索引擎开展产品境外推广,对当年度出口额达到1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各平台所产生的推广费用总和50%的资金扶持,对当年度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各平台所产生的推广费用总和70%的资金扶持,单个企业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对地方经济贡献大、符合北川本地产业发展方向、带动性强的出口创汇企业,由县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优先重点激励支持。
第六条 参加展会、培训补助
1.鼓励企业借助展会拓展海外市场。对参加由省、市、县有关部门组织或认定的境外(国外国际)专业展会或企业通过“委托参展”等模式参加省市支持的重点国际性展会的企业,在享受省市开拓国际市场等扶持政策后,对于参展相关费用中未得到支持的剩余部分给予70%的补助。对在参加上述活动中发生外贸实绩的企业发生的物流费用、人员交通费用、住宿费用按实际支出给予80%的补助,每个企业单次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全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在活动中未有实绩的企业对发生的物流费用、人员交通费用、住宿费用按实际支出给予50%补助,每个企业单次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全年累计不超过5万元。
2.对参加省、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展销推介活动、中外对接会、洽谈会、培训学习等活动,产生的交通运输费、住宿费按照实际金额80%给予补贴支持,每个企业单次补贴支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七条 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贷款合同,贷款借据,贷款利息清单等证明材料和资金使用证明承诺书(贷款贴息类)。
7.项目立项、批准、环评等文件,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承包商开具的发票,银行汇款单,有设备进口的进货发票,资金使用证明、资金使用承诺书和现场施工照片(企业基础建设类)。
8.外贸进出口企业提供绵阳海关出具的进出口金额证明(以商务部门或海关反馈的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外贸进出口数据为准。)。
9.省市县商务部门组团、组展活动通知文件或培训、学习通知文件,参展人身份证,企业参展参会参训住宿、往返车票、展位费等有效发票(参展、活动、培训类)。
10.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资金来源
资金由国、省、市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结余部分留存下年使用,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齐。
第九条 惩处机制
企业应如实申报奖励或补助资金,并接受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补助或奖励资金的,将追回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补助或奖励资金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县商务经合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