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民互动 > 在线访谈

解读《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实施意见》

访谈时间:2023-09-05

访谈嘉宾:

访谈地点:北川羌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主办单位:北川羌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访谈摘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辅助政策实施意见》是为实施好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辅助政策,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和省奖励扶助政策继续有效落实,形成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今天我们将通过“在线访谈”栏目解读《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辅助政策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以及实施的时间。

访谈详情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收看北川政务网在线访谈。今天直播间邀请到了北川羌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党委委员、机关党委书记郭艳。

【嘉宾】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与大家在线交流。

【主持人】据了解,本实施意见从2022年5月21日起正式施行。原《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川卫发〔2016〕76号)同时废止。您可以给我们解读一下《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吗?

【嘉宾】好的。《实施意见》是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奖励扶助政策的主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基本条件及流程。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是扶助对象必须是户籍在我县辖区内的已婚农村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二是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且无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的生育行为。三是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有一个人有生育行为就可以。本人在达到扶助年龄的上一年度自愿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报。申报的基本流程:我们采用的是常年申报和集中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十二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次年奖扶申报的截止时间,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计生窗口进行申报,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二)申报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离婚的要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批准再生育的证明材料。

(三)奖扶发放方式:奖励扶助资金通过绵阳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直接打卡发放到补贴人的社保卡。一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大概在每年十月、十一月。

(四)确认条件的政策关键点解释。

1.关于农村居民的界定。最主要是非农村居民户口依据《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本村土地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民可以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城镇化建设中未领取征地补偿金(含未领取完征地补偿金)的农转非的公民也可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其次我们的“返迁户”以及没有户口的、户口待定的是不予奖励的。

2.关于生育合法性问题。本人及配偶的生育行为应符合当时计划生育政策关于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

3.关于现存子女计算问题。本人及配偶现存子女数是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比较复杂的是再婚的情况,再婚夫妻再婚后未生育及收养子女的,可按各自生育和收养情况分别判定,再婚后生育了子女和收养了子女的,子女个数要合并计算。生育双胞胎、多胞胎以子女个数计算子女数量。

4.关于收养子女问题。夫妻依法生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收养子女,现存子女数符合政策是属于奖励扶助对象的。特别注意的是未曾生育仅有收养子女的夫妻是不予奖励的。

5.关于年龄认定的问题。按照身份证登记时间(无身份证的由公安部门提供其出生年月或按照户口簿上记载的身份证号码判定),以年份计算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6.奖励扶助的迁移与退出。如享受对象户口迁移,奖励扶助对象是否继续享受扶助政策,由迁入地县(市、区)决定。奖励扶助实行年审制度,扶助对象死亡及在年审时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停止享受奖励扶助,比如扶助对象再生育、收养子女引起子女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

7.其他。对在“三种”不同的情形下,是否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范围做出规定。主要是对于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生育行为的,不纳入扶助政策范围。

【主持人】感谢郭书记的讲解,让各位网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辅助政策实施意见》的内容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谢谢各位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