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时间:2023-09-28至2023-10-27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精神,结合全县实际,由县住建局牵头、经开区、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商务经合局、县工信科局等单位配合,制定了《北川羌族自治县进一步规范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详见下方附件),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为抓紧时间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期间,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邮箱:724354727@qq.com
邮编:622750
地址: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云盘中路15号
联系人:周万寿 电话:0816-5358377
北川羌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7日
附件
北川羌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规范收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不断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更好地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1〕15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全县实际,现将我县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调整规范后的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配套费缴费主体。凡在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中心城区和建制镇、工业园)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配套费。
(二)配套费收取标准。根据川价费〔2001〕157号文规定,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标准为:县城规划区内35元/平方米,永安镇、擂鼓镇规划区内25元/平方米,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内15元/平方米;工业园区工业项目永昌镇辖区20元/平方米,其他建制镇辖区12元/平方米。
二、减免范围及审批
(一)减免范围。符合国家、省、市政策、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相关规定减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情形见附件)
(二)减免程序。符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规定的,县本级审批监管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县住建局审核后报送县政府审定。除上述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批准减、免。
三、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
(一)做好配套费征收管理。建设单位和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审查备案表》中已核定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缴纳相关费用。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及时缴入国库,保证应收尽收。
(二)配套费实行政府性基金管理。县住建局为配套费执收单位,使用财政票据,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三)加强配套费使用管理。在统一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后,应全部纳入预算统一安排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支出,用于市政公用设施新建、改造,做到专款专用。
四、保障措施
县发改、财政、审计、住建部门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擅自减免或者改变配套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违反规定擅自改变配套费及增量部分使用范围的行为,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调整规范后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在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目录
附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目录
序号 |
减免类型 |
减免依据 |
免缴内容 |
减缴内容 |
1 |
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校舍安全工程项目 |
1.《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
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中小学(含职业中学)、幼儿园属全县校舍安全工程的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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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 |
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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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棚户区改造项目 |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3.《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 |
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新建房屋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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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济适用房项目 |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
经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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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
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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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建设部关于开展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109号) |
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旧住宅配套设施完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包括旧住宅内配套设施设备(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管理服务用房等)的补建,市政公用设施(供水、供气、供暖、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的健全,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供电、电信、邮政等设施)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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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
1.不对外销售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按照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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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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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 |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和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健康服务新兴业态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等6类项目中,非营利性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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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和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健康服务新兴业态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等6类项目中,营利性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10 |
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养护院、养老院和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等4类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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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 |
体育场地和设施、公众健身活动中心、户外健身场地、学校体育设施以及健身房(馆)等5类项目中,非营利性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体育场地和设施、公众健身活动中心、户外健身场地、学校体育设施以及健身房(馆)等5类项目中,营利性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12 |
其他符合减免政策的项目 |
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 |
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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