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时间:2024-03-12至2024-04-11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精神,结合全县实际,由县住建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配合,制定了《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详见下方附件),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为抓紧时间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3月12日至2024年4月11日期间,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邮 箱:1097074350@qq.com
邮 编:622750
地 址: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云盘中路15号
联系人:吴冬 电话:0816-4222784
北川羌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1日
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我县公共租赁住房正常运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关于推进公共租赁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关于绵阳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绵建局函〔2016〕9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镇(含乡集镇)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使用、退出、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我县城镇(含乡集镇)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面积标准,由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面向城镇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下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个人)和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等住房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安置的其他对象出租。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系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以人为本、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实行统筹建设、租补分离、梯度保障、保租控售、统一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县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县财政局是全县公租房资金保障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制定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阶段和年审阶段的联审联查工作,及时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供认定结果,并协助管辖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管理有关工作,并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社会化管理。
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经开区职工公寓、乡镇干部周转房和用于安置乡(镇)特殊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经开区管委会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依据系统管理原则,人才公寓、教师周转房、卫生系统职工周转房等行业系统公共租赁住房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规模和计划,应当以住房保障覆盖面和住房困难实际需求为依据,可以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单位自建的符合相关条件的职工公寓等房源,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政府投资、主导建设,也可以通过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政府与企业合作等方式,引进民营资本、各类企业积极参与。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划拨、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其建设用地指标单独列出,优先供应、应保尽保。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需求,将项目同步规划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市政基础和公共服务配套 设施,要做到与公共租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保障家庭结构等实际情况,设计多种户型,以满足不同保障家庭生活居住需要。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分类上报申请各类补助资金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批复内容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各项支持政策。
第三章 保障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户主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城镇低收入、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户籍且在本县实际居住;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个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县无私产住房或私产住房(以及承租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6㎡,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四)公共租赁住房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九条 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 18 周岁,普通大中专院校或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不满5年,在保障范围内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县无私产住房或私产住房(以及承租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16 ㎡。
(三)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6个月以上或由用工单位购买社保6个月以上。
(四)公共租赁住房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条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 18 周岁,在公租房申请所在地稳定就业1年以上;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就业所在地无私产住房或私产住房(以及承租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16 ㎡;
(三)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并满一年以上或由用工单位购买社保一年以上。
(四)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五)公共租赁住房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由县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安置的其他对象申请条件按安置对象单独制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要求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个人),应认真学习知悉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相关政策,服从相关规定管理。
(二)申请人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本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否则不予受理。属重大残疾、重大疾病患者的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相关事宜;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法定监护人办理申请相关事宜。
(三)申请人须本人填写《信息核查授权书》(见附件 1),并对所填报和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以家庭提出申请的,共同申请人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其中保障范围内城镇户籍家庭提出申请的,未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 ①夫妻; ②夫妻与未婚子女; ③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 ④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⑤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已年满 18 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以个人提出申请的,个人是指申请人为单身居民,包括未婚单身居民、离异单身居民、丧偶单身居民。
(五)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子女,不能作为申请人,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六)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由异地迁来投靠亲属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取得保障范围内城镇户籍未满 3 年,不能作为申请人,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七)农民工及其他外来务工人员提出申请的,若配偶和子女未在保障范围内长期居住,配偶和子女不作为保障对象,但须提交相关情况证明材料用于资格审查。
(八)无收入的家庭成员不能作为申请人(但不包括领取政府各种救助金人员,如领取低保救助金人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已成年但无收入的家庭成员,由社区调查并出具无收入原因的证明材料。
(九)具有保障范围内城镇户籍、未满 35 周岁的未婚单身居民 提出申请的,须满足在绵阳城区稳定就业 6 个月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否则不予受理。
(十)离异人员提出申请的,离异年限须满 2 年以上。
(十一)高龄老人(70 岁及以上)、一二级残疾、患重大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提出申请,须由法定监护人照顾居住,并出具监护承诺书,履行监护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当年内已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或租住自住住房的。
(二)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名下有工商注册登记,且注册资金10 万元以上的。
(三)拥有机动车(一辆或多辆)且购置价累计 10 万元以上的家庭(个人)。
(四)在保障范围内有宅基地的家庭(个人)。
(五)有产权登记为商业性质房屋的家庭(个人)。
(六)截至申请之日,转让过房产不满3年的家庭(个人),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确因重大疾病或残疾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转让房产不满3年提出申请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残疾证明。
(七)截至申请之日,领取过被征收房屋(征地)货币补偿总价款金额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的家庭(个人), 自签订补偿协议(合同)起 5 年内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确因重大疾病 或残疾造成经济特别困难不满 5 年提出申请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残疾证明。
(八)有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保障性住房行为的家庭(个人)。
(九)曾恶意拖欠保障性住房租金或不服从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规定管理的家庭(个人)。
(十)已成功配租却无正当理由放弃入住或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入住手续的家庭(个人)。
(十一)通过比对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缴交等信息,核实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的。
第二十四条 全县符合上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 (个人),按照就近就地原则统一分配。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申请受理和审核公示。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共租赁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三)婚姻证明:申请表中凡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都必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单身的,由本人填写《单身承诺书》(见附件2),其中: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丧偶的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证明等,以及证明与死者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四)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见附件 4),无工作的人员填写个人收入承诺书(见附件 5),并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调查核实。
(五)在保障范围内未定就业证明材料: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②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③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注明用途并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法人承诺书》(见附件 6)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明用途)。
(六)车辆证明:年满 18 周岁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须出 具名下车辆情况证明原件,有机动车的还须提供该机动车行驶证和购置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工商登记: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名下有工商注册登记,须提供工商登记注册资金相关材料
(八)其他证明材料:残疾人、军烈属、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九)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
(2)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婚姻证明:申请表中凡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都必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单身的,由本人填写《单身承诺书》(见附件 3),其中: 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和离婚协议原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丧偶的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等,以及证明与死者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4)收入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见附件4),无工作的人员填写个人收入承诺书(见附件5),并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调查核实。
(5)在保障范围内稳定就业证明材料: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②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③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注明用途并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法人承诺书》(见附件 6)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明用途)。
(6)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名下有工商注册登记,须提供工商登记注册资金相关材料。
(7)用人单位统一组织申请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申请情况汇总表。
(8)其他证明材料:普通大中专院校或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不满 5 年的新就业职工,提出申请时须提供毕业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残疾人、军烈属、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负责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就业情况等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统一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复审。
申请人是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报送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由申请人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复审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初审意见及相关申请材料后,会同民政、公安、人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联审联查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工商、公积金、社保、车辆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负责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个人)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同时做好解释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
(三)审批
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复审合格申请人的申请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个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审批。
第二十八条 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务工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住房分配结果,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章 住房实物保障
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房源情况,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前,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明确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标准、分配程序等内容,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在房源不足,未能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下,应优先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在分配中优先照顾孤、老、病、残、退伍军人和军烈属等特殊群体。同时,将保障对象分两类纳入轮候范围并建立轮候册: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范围;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轮候范围。
第三十一条 轮候期内,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退出轮候范围。轮候家庭在年度审查和日常核查中,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前,需对轮候家庭进行再次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及面积应与配租对象的家庭人口规模、家庭结构等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充足时,可以将纳入轮候范围的两类保障对象,集中进行分配。分配时,采取抽签方式,先抽取顺序号,按顺序号在规定面积内抽签确定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五条 住房分配后,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将分配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与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租金标准、物业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并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条 保障对象确定具体房源后,在1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签订租赁合同,视为自动放弃,需要继续轮候的,应当2年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县发改局会同住房保障部门、财政等部门,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决策。
第三十九条 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继续执行低租金,其他保障对象,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月收取,本着自愿可以趸交。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取租金。
单位自行建设的面向本单位符合保障条件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房屋产权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并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配建的商业、综合服务设施可以面向社会出租,按照房屋权属,由产权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
第六章 住房货币化保障
第四十二条 本县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个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未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自行通过市场途径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每人每月建筑面积20平方米,家庭补贴总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1至2人户家庭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保障对象补贴标准分为两档:
(一)本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个人)在保障面积内,按市场租金的80%发放租金补贴。
计算公式:家庭月租金补贴金额=保障人口×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同类房屋每平方米市场租金×80%。
(二)本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个人),按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30%发放租金补贴。
计算公式:家庭月租金补贴金额=保障人口×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同类房屋每平方米市场租金×30%。
第四十三条 租金补贴标准,根据县发改局核定的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水平执行。
第七章 运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日常运营管理,运营管理队伍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实行年度复核制,复核间隔不得超过一年,保障对象应按照住房保障复核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复核审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每年制定计划对公共租赁住房租住群体进行全覆盖复核,每个月10日前应将需复核对象以书面形式推送至租住对象所在乡镇,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推送信息后20日内会同民政、公安、人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联审联查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工商、公积金、社保、车辆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复核情况推送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
经复核,仍符合当前保障条件的,继续按当前标准给予保障;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等条件发生变化,符合居住条件,需要调整租金标准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次月起调整租金;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承租条件的,应在3个月内予以退出。对拒不退出的租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租户所在乡镇牵头,住建、执法等部门配合按程序予以清退。
租赁期满符合居住条件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报县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四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社会化管理,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特别是对承租人情况进行常态化巡查,要求每个季度不低于一次的进户核查人员信息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及时将巡查情况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
有租住群体的村(社区)、乡镇在该群体条件发生变化后及时通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核查是否符合条件继续租住。
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实行社会监督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应及时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和租住群体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不符合条件的群体继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举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审核并回复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不超过三个月),搬迁期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超过6个月拖欠租金的,应该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章 维修管理
第五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维修服务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由市场化方式解决。
第五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维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五十二条 新建建筑、新装饰项目、一次性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由建设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届满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出租人不定期对承租人室内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承租人应保证设施设备状态完好,确保安全使用。
第五十四条 维修范围
1.出租人负责维修范围:建筑主体结构、建筑物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
2.承租人负责维修范围:室内易损易耗配套设施,因承租人(使用不当)责任造成损坏的部分。
第五十五条 维修方式
(一)估算费用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单项维修项目由政府采购确定的维修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实行派单制作业;
(二)估算费用在40万元以上的单项维修项目依据招投标法相关规定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维修流程
(一)报修: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承租人的日常报修申请,出租人对报修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并转交相关单位及时上门服务,常规问题及时解决或约定时间解决,特殊问题及时报告,限期解决。
(二)维修质量监督:招标主体对在施工过程中,对进场维修材料、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要进行现场监督,必要时邀请承租人参加,确保维修质量。
(三)竣工验收:维修工作完成后,招标主体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维修施工单位应填写住房维修验收单,报送竣工资料,由出招标主体组织维修施工单位、社区代表、承租人及其他相关监督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并分别签字确认。承租人应对维修施工单位签署意见(满意或不满意)。
第九章 租金减免
第五十七条 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个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进一步加剧的,可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免收租金。
第五十八条 一般配租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见附件7)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致使其生活一时困难的,可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当年租金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九条 对租金减免实行联审,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后减免。
第十章 相关责任
第六十条 申请人或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各级审核单位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保障性住房信用档案。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其配租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对拒不退回、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信用档案,其本人及家庭成员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六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经查证属实,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若有违反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或住房补贴的,取消其配租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保障性住房相关资金和房源筹集、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租金收支、补贴发放等情况,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保障对象、社会各界对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存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若有未尽事宜按照中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行,有效期为10年。
附件 1
信息核查授权书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现承诺: 申请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所提交资料皆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自愿授权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审计部门可对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籍、工作、收入、房产、工 商、车辆、社保、公积金、纳税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所采集的数据仅用于公租房申请、后期管理之用。
授权人: (签名捺指印)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2
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
申请家庭︵个人︶信息 |
申请人 姓 名 |
|
性别 |
|
年收入 (元) |
|
||||||
身份证 号 码 |
|
工作 单位 |
|
|||||||||
户籍地址 |
|
婚姻状况 |
|
|||||||||
家庭(个 人)现居 住情况及 居住地址 |
□无房,租(借)住私房 □无房,租住公房,建筑面积 ㎡ □有私产房,建筑面积 ㎡ 居住地址: |
困难类型: □低保或惠民帮扶 □新就业职工 □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 □中低收入 |
||||||||||
共 同 申 请 人 |
与申请人 关 系 |
姓 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年收入 (元) |
是否长期 共同居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拟申请房源: |
申请人联系电话: |
|||||||||||
申请人承诺: 本人已知晓并严格遵守《关于绵阳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已认真阅读填表说明。本人承诺所填写的收入、住房等情况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并同意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调查核实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籍、工作、收入、房产、工商、车辆、社保、公积金、纳税等情况。取得承租资格后,本人承诺遵守绵阳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 经审核,填写的内容或提供的材料若有不实,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若已入 住公共租赁住房,本人自愿退出,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承诺人: (捺指印)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本说明,要求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2.户籍地址是指户口簿首页载明的详细地址;婚姻状况是指已婚、未婚、丧偶、离异;表中有 “ □” 处,在所属或所选类别 “ □”内打 “ √”。
3.困难类型属于低保、惠民帮扶的,在申请时必须提交相关证明,否则不能享受优先配租。
4.家庭共同申请人是指:①夫妻;②夫妻与未婚子女;③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 外孙子女; ④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 ⑤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
5.拟申请房源仅作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意愿参考,最终配租情况以选房结果为准。 6.本表共两页,须用 A4 纸张双面打印。
审核意见
社区初审意见 |
经办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部门联审 |
公积金中心 |
|
申报人及家庭成员公积金缴纳基数(元/月) |
公安局 |
|
申报人及家庭成员车辆信息登记情况 |
|
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申报人及家庭成员工商注册登记情况(万元) |
|
自然资源局 |
|
申报人及家庭成员房产登记情况 |
|
乡(镇)复审意见 |
经办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住保中心审查意见 |
经办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住建局审核意见 |
经办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 3
单身承诺书
本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 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之日、 □离异之日、 □丧偶之日)至今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有结婚登记记录。本人特此承诺:上述情况
如有不实, 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放弃公租房申请。
承诺人: (签名捺指印)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法定结婚年龄是指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
2、未婚单身、离异单身、丧偶单身在上述“□”处勾选。
附件 4
收入证明
(此证明仅作为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申请使用)
姓 名 |
|
性别 |
|
身份证号码 |
|
工作单位 |
|
||||
单位证明 |
该同志自 年 月起至今在我单位工作,年可支配收入 为 元(大写 元)。 我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就职及收入证明真实有效。若我单位为申 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愿意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我单 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经办人签字(必填): 联系电话(座机号码必填):
单 位(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可支配收入是指本人一年间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 金及其他劳动所得,但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 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所有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均须出具此证明,学生需出具学生证明。
3、要求字迹清楚,涂改无效。
附件 5
个人收入承诺书
本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本人目前属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业者),
现将个人收入基本情况申报如下:
月收入为人民币 元,年收入为 元。
本人对以上事项的真实性予以承诺,如查有不实申报,本人
自愿按公租房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承诺人: (签字捺手印)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调查核实意见:
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6
法人承诺书
兹有我单位职工 ,身份证号: , 申请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本法人对 系我单位在职职工以及我单位为其出具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承诺,如有不实,本法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名捺指印)
单 位(盖 章)
承 诺 日 期: 年
附件7
重大疾病范围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