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并规范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县住建局代县人民政府拟制了《关于规范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294619095@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规范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邮递至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云盘中路1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后楼203室村镇中心,邮编622750。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规范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6日。
联系人:赵天顺,联系电话:0816-3533268。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规范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北川羌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26日
关于规范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完善征收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污水处理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绵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15〕5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为县城安昌片区及建制镇。(新县城永昌片区前期已开征,继续按照发改价格标准由县城供水企业在征收水费时代征)
二、征收对象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 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 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经县住建局认定后,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 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时间
2024年8月1日起,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
四、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制定和调整我县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北发改〔2015〕530号)规定我县县城及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均为:居民0.85元/吨、非居民1.2元/吨,其中:特种行业用水1.70元/吨、自备水源1.2元/吨。
五、征收方式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安昌片区由绵阳市安州区龙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安昌自来水厂代征;建制镇根据供水企业资产管理权属由北川羌族自治县禹羌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水企业、属地政府进行代征。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征收。
六、相关责任
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缴费义务,缴款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和缴款方式缴纳相关费用。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 1 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