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乡村振兴
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政 策 解 读
一、文件综述
(一)修订背景。为继续推进品牌先导战略工作,加快建成“大美羌城、生态强县、小康北川”提供坚强保证,政府启动了对2017年出台的《北川羌族自治县品牌创建奖励办法(修订)》(北府办发〔2017〕20号)的再次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切实把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落到实处,全方位满足乡村振兴金融服务需要,有效解决融资担保难、贷款难的瓶颈问题,政府启动了对2018年8月13日印发的《北川羌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北府办发〔2018〕50号)进行修订。
(二)成文历程。经过两年的执行情况总结和征求主管行政部门意见后,修改完成《北川羌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三)文件架构。《管理办法》包含七个部分,分别是总则、组织架构、基金的设立与管理、业务流程、风险基金补偿范围及流程、业务暂停及基金终止、附则。
二、解读原则
根据县级领导、部门以及企业家、社会公众对文件的理解需要,总则、组织架构、基金的设立与管理、业务流程、风险基金补偿范围及流程五部分综合性解读。
三、内容解读
(一)总则。第二条 原“单户担保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实际到账总额的10%”;修改为:“贷款单户(个)客户的放大倍数不超过到位基金总额的10%(各家银行管理的基金合计计算),且单户(笔)不超过300万元”。第三条 原本办法所称的“乡村振兴发展基金担保贷款”是指北川辖区内经金融办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列入企业名录,以基金为增信手段,县域承办银行发放的、以基金为杠杆、向符合条件的主体发放的贷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乡村振兴发展基金担保贷款”是指经县国资金融办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列入企业名录,以基金为增信手段,县域承办银行发放的、以基金为杠杆、向县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用款主体发放的贷款。”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原“一会三委一办”的组织架构,修改为:“一会四委一办”的基金管理组织架构(原三委有:农业执行委员会、文旅执行委员会、工业执行委员会,现四委指:农业农村执行委员会、文旅执行委员会、工业执行委员会、商业执行委员会)。第四条(一)成员名称:原“县农办和农业局”修改为:“农业农村局”,“县食药工质局”修改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和县国土局”修改为:“县自然资源局”,“县文广新旅局”修改为:“县文广旅局”,“县科经商局”修改为:“县商务经合局”。第四条(二)原乡村振兴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三个执行委”,即:农业农村执行委员会、文旅执行委员会、工业执行委员会。机构改革后下设“四个执行委”,即:农业农村执行委员会、文旅执行委员会、工业执行委员会、商业执行委员会。第四条(三)原“一办”即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由金融办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机构改革后乡村振兴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资金融办,由国资金融办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三)基金的设立与管理。第七条 (二)设立条件 原“一是基金具有放大效应,放大比例最高不超过到位基金的10倍”;修改为:“一是基金具有放大效应,各合作金融机构放款总额度不超过金融机构实际到位基金的10倍。”
(四)业务流程。第十一条原“各执行委制定支持企业名录,每半年委员会发布一次支持名录”;修改为:“各执行委制定支持企业名录,每季度委员会发布一次支持名录。”第十二条原名录企业有融资需求时,由企业向承办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办银行独立按照信贷管理要求进行受理、调查、评价、申报和审批,经办机构对审批通过的企业,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业务推荐函》。修改为:“乡村振兴合作协议银行根据下发企业名录选取意向性放贷企业,按照信贷管理要求进行受理、调查、评价、申报和审批。经办银行对审批通过的企业,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北川羌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发展基金使用审批表》。”
(五)风险基金补偿范围及流程。第十七条同时由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修改为:“同时由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相关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