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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0-03-23 17:07 信息来源:北川县政府办 作者:北川县政府办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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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乡村振兴

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一、文件综述

(一)修订背景。为继续推进品牌先导战略工作,加快建成“大美羌城、生态强县、小康北川”提供坚强保证,政府启动了对2017年出台的《北川羌族自治县品牌创建奖励办法(修订)》(北府办发〔2017〕20号)的再次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切实把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落到实处,全方位满足乡村振兴金融服务需要,有效解决融资担保难、贷款难的瓶颈问题,政府启动了对2018年8月13日印发的《北川羌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北府办发〔2018〕50号)进行修订。

(二)成文历程。经过两年的执行情况总结和征求主管行政部意见后,修改完成《北川羌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三)文件架构。《管理办法》包含七个部分,分别是总则、组织架构、基金的设立与管理、业务流程、风险基金补偿范围及流程、业务暂停及基金终止、附则。

二、解读原则

根据县级领导、部门以及企业家、社会公众对文件的理解需要,总则、组织架构、基金的设立与管理、业务流程、风险基金补偿范围及流程部分综合性解读。

三、内容解读

(一)总则第二条  单户担保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实际到账总额的10%修改为:“贷款单户(个)客户的放大倍数不超过到位基金总额的10%(各家银行管理的基金合计计算),且单户(笔)不超过300万元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振兴发展基金担保贷款”是指北川辖区内经金融办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列入企业名录,以基金为增信手段,县域承办银行发放的、以基金为杠杆、向符合条件的主体发放的贷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乡村振兴发展基金担保贷款”是指经县国资金融办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列入企业名录,以基金为增信手段,县域承办银行发放的、以基金为杠杆、向县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用款主体发放的贷款。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一会三委一办”的组织架构,修改为:“一会四委一办”的基金管理组织架构原三委有:农业执行委员会文旅执行委员会业执行委员会现四委指:农业农村执行委员会文旅执行委员会工业执行委员会商业执行委员会第四条(一)成员名称:“县农办和农业局”修改为:“农业农村局”,“县食药工质局”修改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和县国土局”修改为:“县自然资源局”,“县文广新旅局”修改为:“县文广旅局”,“县科经商局”修改为:“县商务经合局”第四条(二)原乡村振兴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三个执行委”,即:农业农村执行委员会、文旅执行委员会、工业执行委员会。机构改革后下设“四个执行委”,即:农业农村执行委员会、文旅执行委员会、工业执行委员会、商业执行委员会。第四条(三)原“一办”即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由金融办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机构改革后乡村振兴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资金融办,由国资金融办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三)基金的设立与管理。第七条 (二)设立条件 一是基金具有放大效应,放大比例最高不超过到位基金的10倍”;修改为:一是基金具有放大效应,各合作金融机构放款总额度不超过金融机构实际到位基金的10倍。

(四)业务流程。第十一条各执行委制定支持企业名录,每半年委员会发布一次支持名录”;修改为:“各执行委制定支持企业名录,每季度委员会发布一次支持名录。”第十二条名录企业有融资需求时,由企业向承办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办银行独立按照信贷管理要求进行受理、调查、评价、申报和审批,经办机构对审批通过的企业,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业务推荐函》。修改为:“乡村振兴合作协议银行根据下发企业名录选取意向性放贷企业,按照信贷管理要求进行受理、调查、评价、申报和审批。经办银行对审批通过的企业,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北川羌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发展基金使用审批表》。”

(五)风险基金补偿范围及流程。第十七条同时由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修改为:“同时由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相关政策文件:

1.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川羌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