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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促进旅游产业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0-03-02 16:10 信息来源:北川县政府办 作者:北川县政府办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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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促进旅游产业奖励办法

   

                                   

    一、文件综述

(一)修订背景。为了激发我县旅游产业发展活力,大力拓展旅游市场,鼓励争创旅游品牌,做大做强旅游产业,激励全县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结合本县旅游业实际,在我县原有的《北川促进旅游产业奖励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本办法。

(二)成文历程。经过对《北川促进旅游产业奖励暂行办法》执行情况总结和广泛征求意见后,修改完成《北川羌族自治县促进旅游产业奖励办法》。

(三)文件构架。《奖励办法》包含四个部分,分别是奖励对象、奖励类别和标准、资金管理、附则。

二、 解读原则

根据县级领导、部门及旅游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的理解需要,对奖励对象和标准、附则两部分综合性解读。

三、内容解读

(一) 奖励类别和标准。原《北川促进旅游产业奖励暂行办法》规定了七种类别15项细则;现《北川羌族自治县促进旅游奖励办法》规定了三大类、13项共计38条细则;修改完善的《奖励办法》所涉及旅游业面更广、措施更具体精细。

1、新增了第二条“(一)固定资产投资奖:1.征用土地建设的旅游建设项目,2.以土地流转、租用方式建设的旅游项目,主要用以鼓励规模化、精品化旅游产业投资。”

2、整合修改《暂行办法》“第二条奖励类别和标准”(一)至(五)项:乡村旅游奖、旅游企业品质奖、旅游景区品牌奖、旅游饭店(餐馆)创建奖、旅游特色商品奖为“品牌培育创建奖”,重新分类命名为:乡村旅游发展奖、特色住宿发展奖、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奖、旅游企业品质奖、旅游企业产品质量和服务品牌奖。“(二)品牌培育创建奖”1.乡村旅游发展奖将《暂行办法》“(1)成功创建省级乡村旅游示范乡(镇)、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创建经费补助”修改为“(3)成功创建乡村旅游品牌,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再具体限定创建等级;“2.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等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修改为“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等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农家乐创建星级提高了奖励标准,鼓励建成的农家乐提档升级,对“乡村酒店”奖励新增“(5)对新评为乡村酒店、特色业态经营点、示范休闲农庄、星级森林人家等国家级、省级品牌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增内容主要是对应旅游行业内品牌创建类别;“3.支持各乡(镇)发展旅游产业,积极开展旅游营销、节庆赛事活动。经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对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乡(镇)、专合组织、协会,视活动完成效果,给予每次活动5000元至2万元的补助。”在本条取消,因相关营销内容在“(4)旅游宣传营销奖”中体现。新增内容(1)和(2),主要是对应旅游行业品牌创建类别。《奖励办法》(二)品牌培育创建奖“2.特色住宿发展奖”是根据现行的品牌创建而设定,奖项增加了除酒店、饭店外的“其他旅游新业态”。“(二)旅游企业品质奖”中“(2)旅游饭店(餐馆)创建奖”新增了③、④两个奖项。《暂行办法》“(三)旅游景区品牌奖”修改为“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奖”,“2.对新评定为省特级、一级、二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修改为“(2)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与‘旅游+’相关的各类品牌,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符合旅游产业发展“旅游+”的总体要求。《暂行办法》“(五)旅游特色商品奖”修改为“5.旅游企业产品质量和服务品牌奖”,因我县出台有《北川羌族自治县品牌创建奖励办法》,所以参照此《办法》执行。

3、新增“(三)经营宣传营销奖”,分设(1)旅行社组织奖3个细则,(2)社团或其他组织奖3个细则,(3)旅游商品营销奖2个细则,(4)旅游宣传营销奖3个细则,(5)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经营奖3个细则。涵盖了《暂行办法》(五)“旅游特色商品奖”、(六)旅游会展旅游节庆活动奖、(七)旅游招商引资项目等相关内容。

(二)附则。修改《暂行办法》“第四条审批管理”为“第四条附则”,明确了申报和审批管理;“(四)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北川羌族自治县关于印发〈北川促进旅游产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北府办发〔2014〕84号)同时废止”。规定了《奖励办法》的生效时间和时效,同时对《暂行办法》明确了废止。

政策文件: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川羌族自治县促进旅游产业奖励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