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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1-01-05 10:07 信息来源:北川县政府办 作者:北川县政府办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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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通知》(民办函2008〕146号)《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北川羌族自治县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现行政策实施情况

我县2011年10月21日出台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川羌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北府办发〔2011〕161号),2013年12月30日废止,同时转发了绵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13〕73号),我县医疗救助工作从2014年初按照该文件执行。

2017年10月20日,四川省民政厅出台了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四个规程的通知(川民发〔2017〕115号),其中《医疗救助工作规程》将全省医疗救助工作进行了规范。

2018年9月27日,市民政等六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绵民办〔2018〕218号),对医疗救助制度进行了细化。

2019年机构改革中,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职能划入我局。

二、起草过程

2013年转发绵府办发〔2013〕73号文件以来,我县在医疗救助工作中,救助起付线、封顶线和救助比例按省市2017年和2018年医疗救助政策进行了相应细化和调整,但没有出台相应的文件。经请示市医保局和县政府,同意我局根据省市2017年和2018年相文关件,起草我县《暂行办法》。

2020年10月14日,医保局起草了《暂行办法》初稿,并经局党组讨论通过。10月19日,与民政局召开了联系会进行了讨论。10月22日至24日,分别征求了民政、财政、审计、卫健和监察等部门意见,形成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10月29日,由分管副县长谢普召集医保、民政、财政、审计、卫健等相关部门进行了讨论。11月27日由县人民政府四届第112次政务会讨论并原则通过。11月30日,再次由分管副县长谢普召集医保、民政、财政、审计、卫健、司法等部门专题研究,完善《暂行办法》并报县政府同意下发。

三、主要架构

《实施办法》共九章三十四条,分为九个部分,包括:总则、救助对象和范围、救助方式和标准、救助程序、救助服务、基金的筹集和发放、管理与监督、责任追究、附则。

四、重点内容解读

(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困难群众。救助重点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救助方式。救助方式分为普通门诊和住院救助,按照保重点的原则,向重点对象倾斜,按不同群体分别设置了封顶线和救助比例,细化有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责任。

(三)救助标准。救助标准根据重点对象重点救助的原则,分为特困、低保和一般困难群众三个层次进行救助。

《实施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推动我县救疗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基金社会效益。

 政策链接: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川羌族自治县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