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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招商引资激励支持措施(试行)》解读

发表时间:2022-02-17 15:19 信息来源:北川县政府办 作者:北川县政府办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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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北川羌族自治县招商引资激励支持措施(试行)》《北川羌族自治县招商引资激励支持措施(试行)实施细则》实施已满一年,根据今年年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 (试行)》(川委办〔20212号)文件中关于招商引资重大事项决策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投入产出效率不高、存在兑现风险等有关问题,需对措施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二、制定原则

(一)落实上级政策文件要求。措施不与土地出让挂钩、同时明确各类产业项目的住宅开发部分不享受激励支持,符合川委办 20212号文件规定。

(二)突出资源节约、产出高效。措施提高了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要求及亩均产值要求,强化了土地资源节约利用项目产出高效。

(三)注重结果导向、风险防控。措施明确所有激励均实行后置兑现,要求项目投产运营后才可享受相关激励支持,消除了风险隐患。

(四)整合部门文件、内容更为丰富。将原来农业、旅游产业扶持政策中涉及到招商引资的内容整合到本文件中,内容更加丰富,避免政出多门。

三、主要内容

激励支持措施共十八条,第一条主要明确了激励支持措施制定的目的;第二条规定了激励支持措施的适用范围;第三条规定了农业项目招引激励措施;第四条从设备购置、厂房租赁、用工等三方面激励工业项目招引;第五条从固定资产投资、用工、土地流转及租用等三方面激励文化旅游业项目招引;第六条从固定资产投资、营业贡献、用工等三方面激励服务业项目招引;第七条从设备购置、销售、厂房租赁、运营费用、赛事等五方面支持通用航空类、应急装备制造类项目招引;第八条对不同区域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进行了规定;第九条对不同区域工业项目年亩均产值进行了规定;第十条明确了单个项目激励支持上限;第十一条明确了外商投资项目执行方式;第十二条明确了新经济业态项目执行方式;第十三条明确了特殊类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执行;第十四条主要规定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激励支持措施与产业发展政策;第十五条明确激励支持措施申报的严肃性,规定了违规申报的处理方式;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企业不享受本激励支持措施;第十七条主要明确了以乡(镇)人民政府为签约主体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的投资协议适用本措施;第十八条主要规定了激励支持措施的有效期。

四、重要内容解读

(一)与原招商引资激励支持措施的差异  

1.整合文件,将原来农业、旅游产业扶持政策中涉及到招商引资的内容整合到本文件中。

2.调整体例,将全文每项激励的“条件”与“标准”位置对调,激励标准在前,条件在后。

3.删除厂房租赁、用工、营业贡献、销售、运营费用等激励支持条件中关于“建成后‘一年内’升规入统”的规定。

4.关于用工补助。一是因我县已实现全县脱贫,故将全文用工补助激励支持标准中关于“北川建档立卡贫困户”修改为“北川已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深入贯彻脱贫不脱政策规定。二是鼓励使用退伍军人,对使用退伍军人,每年每人增加1000元激励三是简化激励支持条件,只保留用工20人及以上、签有劳动合同且连续依法缴纳12个月社保”的规定。

5.关于第四条工业项目激励

1)关于第一款设备购置。

激励支持范围入国家发改委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工业项目修改为未被列入国家发改委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工业项目(以矿产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的建材类项目除外)

根据最新国土政策,取消项目建设用地类型限制条件,激励支持标准“国有建设用地”中“国有”两字删除。

激励支持条件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修改为达到本措施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产值

2)关于第四款跨区经营。因我县已出台支持激励新经济业态企业实施意见,故删除原文关于跨区经营的表述。修改为按我县支持激励新经济业态企业相关办法执行

6.关于第五条文化旅游业项目激励

关于第一款固定资产投资。

1)修改激励支持范围。根据最新国土政策,取消项目建设用地类型限制条件,删除“国有建设用地”中“国有”两字,同时严格落实川委办〔20212号文件规定,明确项目的住宅开发部分除外。

2)修改激励支持条件。将原文一年内“升规入统”中的“一年内”约束条件删除。

3)修改激励支持标准。因支持范围将国有建设用地修改为建设用地,故将标准中以在新购国有土地上新建的项目建筑物不动产证上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修改为“以在新购建设用地上新建的项目建筑物不动产证上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同步将“国有”删除。

7.关于第六条服务业项目激励

1)关于第一款固定资产投资。

原文全部删除修改为零散独立的建设用地上建设符合我县5+4”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的服务业项目的,县人民政府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制定激励支持政策。在成片有一定规模的建设用地上优化规划布局、创新开发模式建设符合我县5+4”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的服务业项目的,可根据项目需要对项目建设用地进行规划调整,用地由企业按市场行为依法依规取得

2)关于第二款营业贡献。修改激励支持范围,一是增加对康养、会展项目支持。二是明确项目住宅开发部分除外,严格落实川委办〔20212号文件规定。

3)关于第三款用工。修改激励支持范围,增加对康养、会展项目支持。

8.关于第七条通用航空类项目激励

1)增加对应急装备制造类项目的激励,突出重点支持通用航空类、应急装备制造类项目招引。同时,因通用航空制造类、应急装备制造类项目为工业类项目的细分产业,故明确与第四条工业项目激励不重复享受。

2)关于第一款设备购置。一是修改激励支持范围及标准,均增加对应急装备制造类项目设备购置激励支持;二是修改激励支持条件,将原文“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一年内升规入统、一年内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亩均产值”中“一年内删除”,同时修改为达到本措施规定的投资强度及亩均产值。

3)关于第三款厂房租赁。修改激励支持范围,增加对应急装备制造类项目厂房租赁激励支持。

9.关于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亩均产值要求。因我县新增永昌现代服务产业园、曲山应急产业园,且香泉、擂鼓产业园名称改变,故将园区统一修改为对应乡镇片区,同时根据近年招引实际,适当提高部分乡镇片区投资强度及亩均产值

10.增加单个项目激励资金上限约束,明确单个项目激励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0%

11.增加外资项目激励支持,明确外商投资项目按我县出台的促进外资利用增长相关办法执行

12.扩大措施适用主体范围,明确本措施适用于以县人民政府为签约主体签订的投资协议和以乡(镇)人民政府为签约主体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的投资协议。

(二)关于厂房租赁计算方式

厂房租赁激励按项目当年厂房租金总额、租金单价8元/月/平米、当年项目产值的1%三者中最低者计算。例:某企业2020年1月1日以10元/月/平米的单价租赁北川山东工业园厂房10000m2新建工业项目,2020年6月10日建成投产,截止2021年6月10日实现产值4000万元。则该企业应在建成投产满一年后一个月内,即2021年7月10日前向北川羌族自治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提交厂房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据、产值认定凭据等资料申报厂房租赁激励。

按实际缴纳厂房租金计算激励金额为10元/月/平米*10000m2*12月=120万元;按租金单价8元/月/平米计算激励金额为8元/月/平米*10000m2*12月=96万元;按当年产值计算激励金额为4000万元*1%=40万元。根据措施规定,以上三者中的最低者为企业应得激励金额,故该企业实际享受厂房租赁激励应为40万元。

(三)关于其他激励类型

设备购置、用工、固定资产投资、营业贡献、通航赛事、销售等激励类型的范围、条件、标准在措施中均已明确,且本措施配套了实施细则,规定了认定标准、申报兑现资料清单、受理单位,按措施及实施细则操作即可。

  政策链接:北川羌族自治县招商引资激励支持措施(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