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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特殊困难家庭专项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2-06-20 10:11 信息来源:北川县政府办 作者:北川县政府办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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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政协农业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联组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社会救助格局,切实保障好通过现有各类救助后仍然困难的家庭基本生活,发挥好社会救助兜底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20〕24号)文件精神,借鉴绵阳市安州区、天津市经验,结合北川实际,制定我县《北川羌族自治县特殊困难家庭专项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2年2月21日,县民政局党组结合北川实际组织研究,牵头起草我县《实施办法》,3月7日分管副县长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商会议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并挂党政网止3月10日征集了全县各部门、各乡(镇)意见,3月25日至4月24日完成了面向社会公众意见征集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专项救助工作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部分:救助对象和范围。明确因意外事故、因病、因灾在享受了常规救助政策后基本生活仍十分困难的北川羌族自治县户籍人口家庭和常住人口家庭(以公安部门《居住证》为准)

第三部分:救助标准和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困难程度、致困原因和解困期限等实际情况按照不超过10万元标准报民政局和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分类分档合理确定发放。

第四部分:申请和审批程序。申请分为依申请受理、主动发现受理和紧急情况受理。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为专项救助初审单位,县民政局为专项救助审核单位,领导小组为专项救助审批单位

第五部分:资金来源。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共筹集200万元资金在县民政局设立“禹羌情”专项救助基金。基金当年结余,滚存次年使用。当基金余额低于首次建立规模的20%时,按照基金首次建立规模由县财政及时予以补足,确保基金余额及时满足救助需求。

第六部分:监督管理。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禹羌情”专项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政策链接:《北川羌族自治县特殊困难家庭专项救助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