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0538774/202403-00005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文机构: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03-07
文号: 北府办发〔2024〕6号 关键词: 《北川羌族自治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北川羌族自治县脱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北川羌族自治县脱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川羌族自治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北川羌族自治县脱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北川羌族自治县脱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3-07 17:19文章来源: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相关金融机构:

为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切实满足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小额信贷需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北川羌族自治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北川羌族自治县脱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北川羌族自治县脱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4日


北川羌族自治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确保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在过渡期内继续坚持并进一步优化完善,切实满足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含动态调出农户)及监测对象小额信贷需求,支持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发展生产持续增收,根据《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和《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川银保监发〔2021〕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要点

第一条 本方案所指的脱贫人口小额贷款,是向建档立卡脱贫户(含动态调出农户)及监测对象农户(均以户为单位)发放的用于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贷款,以及脱贫攻坚时期发放的尚未归还的扶贫小额信贷。

第二条 承贷银行:由农行北川支行、北川农商银行、邮储银行北川支行、富民村镇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作为脱贫人口小额贷款承贷银行。

第三条 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人员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承贷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

第四条 贷款金额: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

第五条 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

第六条 贷款方式:免担保免抵押。

第七条 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第八条 贷款利率: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第九条 贷款办理流程:1.贷款申请。由符合条件且通过承贷银行评级授信的建档立卡脱贫农户(含动态调出农户)及监测对象农户向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提交申请,村民委员会(社区)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和贷款用途核实后,将申请材料提交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经乡(镇)信用审核小组审核合格后,由申请人持村(社区)、乡(镇)相关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贷款项目资料等,向承贷承贷银行提出申请。2.受理和调查。承贷承贷银行接到申请人贷款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贷款所涉及生产经营的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及时安排信贷人员进行调查论证,对不符合贷款条件或不能全额满足贷款需求的,要及时反馈申请人所在的乡(镇)、村民委员会(社区),并通知申请人。3.审批和放贷。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由承贷银行业(县级)机构将借款人资料、贷款审批意见等资料,统一提交县乡村振兴局进行复审,复审批准后,县乡村振兴局通知承贷承贷银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十条 贴息方式:对3年期(含)以内、5万元(含)以下,以及按政策规定续贷和展期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原则上继续按不超过5%的年利率,按照先收后贴的方式给予财政贴息。对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第十一条 存量管理:强化存量扶贫小额信贷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全面厘清贷款底数,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完善风险处置方案,确保贷款到期能收回。对符合规定的存量扶贫小额信贷继续予以贴息和分险。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机制:保持过渡期内政策的衔接和稳定,将“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更名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分险基金”,继续对符合规定的新增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损失予以分险。对按程序审核认定的贷款损失,继续按照分险基金与承贷银行7:3的比例分担。继续执行分险基金与贷款金额最高1:10的放大倍数,动态调整分险基金规模。

第十三条 风险代偿:对贷款户确无偿还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应启动分险补偿机制,追索期内的应付利息,一并纳入分险补偿范围。分险基金、承贷银行机构按损失比例共同享有对贷款人的债权,追索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分别退还承贷银行机构和分险基金账户。

第十四条 实施时间:从文件印发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县乡村振兴局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政银”合作协议》有效期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二、切实满足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信贷需求

第十五条 积极做好信贷投放:承贷银行要根据脱贫人口的产业特点、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在符合政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准确开展评级授信,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优化业务审批流程,努力满足脱贫人口贷款需求。

第十六条 加强续贷和展期管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承贷银行要合规审慎处理续贷或展期。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

第十七条 合理追加贷款: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可以续贷或展期,但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八条 创新信贷服务方式:鼓励承贷银行基于脱贫人口生产经营数据,在保障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合规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开发授信模型,推动开展供应链金融、批量授信、快速审批等信贷新模式,开展高效便捷金融服务。

三、夯实工作基础

第十九条 继续落实分片包干、整村推进责任,县财政局和人行北川支行要坚持以乡(镇)为单位,落实完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主责任银行,实行名单制管理。各乡(镇)要充分发挥村(社区)两委和驻村(社区)干部的作用,配合承贷银行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农户信用评级、贷款申请评估、贷款使用监测、逾期贷款清收等工作。对符合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授信、贷款发放、续贷、展期条件的,承贷银行要确保应授尽授、应贷尽贷、应续尽续、应展尽展。

第二十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推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职责分工,强化工作联动,合力推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健康发展。人行北川支行要积极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丰富信用救助“工具箱”,引导承贷银行加大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等乡村振兴信贷投放。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脱贫小额信贷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负责及时向承贷银行提供真实、规范、准确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名册,协助做好政策宣传、利益联结。

四、有效防控信贷风险

第二十一条 完善信贷管理机制:承贷银行要健全完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审批流程和内控管理,科学合理制定信贷计划,自主决策发放贷款,不过度强调获贷率,避免向不符合条件、没有还款能力的脱贫农户发放贷款;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及时准确掌握贷款资金流向。

第二十二条 稳妥处置逾期贷款:县财政局、人行北川支行、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要全面监测掌握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及时提示风险,合理解决突出问题。承贷银行要努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依法合规、积极稳妥做好贷款风险防控、清收处置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健全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要在保持原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根据脱贫人口小额贷款发放情况,按季调整“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分险基金”,积极做好风险补偿,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同时,要探索引入政府性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分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明确约定风险分担比例和启动条件。不得让贷款对象承担风险补偿、担保和保险费用,不得要求贷款对象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四条 规范信贷资金发放和使用:人行北川支行要会同县乡村振兴局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杜绝“搭便车”“户贷企用”等违规行为。对因个人主观恶意而调整出列、不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户,承贷银行要及时收回贷款或转为农户贷款;对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要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进行约束惩戒。

第二十五条 促进脱贫人口融入产业发展: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在经济相对落后的乡(镇)发展县域支柱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为脱贫人口自主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环境。各乡(镇)充分发挥村(社区)两委、乡(镇)驻村(社区)干部的能动作用,帮助脱贫人口选择合适的产业,协调脱贫人口参加县经济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生产技术、市场销售等方面培训。

第二十六条 实行“月统计、季通报”制度:县乡村振兴局要以贷款规模、信贷资产质量、贷款逾期率和不良率等为重点内容,按季将上述情况通报至各乡(镇)、承贷承贷银行。坚持定期会商制度,县财政局、人行北川支行、县乡村振兴局要按季召开协调会,共同会商研究解决推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同时,要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情况纳入乡(镇)党委、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年度考核内容,以促进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北川羌族自治县脱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确保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在过渡期内继续坚持并进一步优化完善,切实满足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小额信贷需求,支持发展生产稳定脱贫,根据《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和《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川银保监发〔2021〕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分险基金(原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基金)是县人民政府筹集用于与银行金融机构共同分担脱贫人口小额信用贷款损失的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金融脱贫小额信贷是指农行北川支行、北川农商银行、邮储银行北川支行、北川富民村镇银行等合作金融机构以分险基金为杠杆,按照不高于1:10的比例向符合条件的主体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贷款。

第四条 分险基金要有效引导合作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用贷款,支持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

第五条 分险基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权责明确、精准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建立和补充分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巩固脱贫攻坚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结余资金;

(二)市、县财政年度预算资金;

(三)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分险基金收益及其他资金等。

第七条 建立分险基金补充机制,当合作金融机构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余额超过协议确定的分险基金放大额度时,县级财政要及时补充分险基金,确保符合条件的需求户能够借到脱贫人口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章  补偿范围及流程

第八条 分险基金使用对象:与县人民政府协议签约的发生脱贫人口小额信用贷款损失的合作金融机构,具体指北川农商银行、农行北川支行、邮储银行北川支行、北川富民村镇银行等。

第九条 分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不少于2次有效催收、持续追索2个月以上无法收回的,按程序确认为风险:

(一)因借款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所经营产业项目变现不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因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泥石流、洪涝灾害、特大旱灾、严重冰雪天气、特大病虫灾害等造成产业项目不能继续实施,且借款人的直接损失超过贷款余额的;

(三)因重大市场风险,如农产品的价格风险、农产品滞销风险、与农业相关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动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的;

(四)因借款人家庭财产资不抵债,通过司法途径都无法收回的。

第十一条 对使用小额信用贷款不能按期归还银行的建档立卡脱贫户(含动态调出农户)、监测对象,合作金融机构在逾期后的15日内向县乡村振兴局发出贷款逾期通知,县乡村振兴局在收到贷款逾期通知后,报告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并于30个工作日内启动坏账损失认定程序。认定程序如下:

(一)合作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到期1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在贷款逾期后应不少于2次有效催收。

(二)合作金融机构在按第十条确认为风险后,按照金融机构坏账损失认定标准进行认定,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补偿申请,并将借款凭证、逾期催收通知书、坏账损失清册等相关资料提供给人行北川支行。

(三)人行北川支行负责核实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的资料是否属实、坏账是否属实、补偿金额是否符合标准、是否符合风险认定标准等,在确认金融机构无道德风险和管理责任的前提下,予以书面认定,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县乡村振兴局。

(四)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审核确定是否属政策范围内的贷款,主要包括不能偿还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的建档立卡脱贫户(含动态调出农户)和监测对象农户身份、贷款时段、贷款期限、贷款额度等,审核无误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根据人行北川支行、县乡村振兴局认定结果和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县乡村振兴局按照分险基金、合作金融机构7:3的比例分担本金及利息损失,动用分险基金代偿,向合作金融机构拨付分险基金。不符合贴息条件的利息损失合作金融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动用分险基金代偿后,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强后续管理,继续组织清收,清收回的贷款扣除相关费用和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应债权后,全部用于补充分险基金。

第十四条 分险基金不得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部门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分险基金的建立、筹集、预算下达、监督检查;负责分险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负责核查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申请;负责组织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

(二)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分险基金的专户管理,资金收支、核算和绩效评价;负责宣传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审核确定是否属政策范围内的贷款,主要包括不能偿还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的建档立卡脱贫户(含动态调出农户)和监测对象农户身份、贷款时段、贷款期限、贷款额度等;协助合作金融机构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培训,指导和督查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核查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申请,并将审查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按时上报各项统计监测资料和工作进展情况;探索脱贫户稳定、持续增收机制,及时收集典型案例;接受和处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投诉。

(三)人行北川支行: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综合运用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开展金融政策和金融知识宣传培训;负责脱贫户评级授信工作信息平台建设;负责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及贷款损失的监督检查;按时收集,统计各项监测资料和工作进度情况,报送县乡村振兴局汇总。

(四)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以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乡(镇)对村考核办法,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纳入对村综合目标考核;负责本乡(镇)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培训工作,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按时按质完成本乡(镇)所有脱贫户的评级授信工作;结合本乡(镇)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脱贫户申请贷款和选准致富项目;负责检查、监督、评估贷款的使用和效益;

(五)帮扶部门:帮助脱贫村、脱贫户制定产业与发展规划;驻村工作组参与脱贫户信用评级、贷款申请审核、贷款使用监督,协助开展针对性技术服务、产品销售服务等。

(六)合作金融机构:在人行北川支行的指导下,参与制定评级授信指标体系;负责脱贫户评级授信业务培训、指导和督查工作;对脱贫户、评级予以审定授信;负责脱贫户、贷款申请的审定及发展项目的评估,确定贷款额度与期限;负责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发放、管理和回收等工作。

(七)县级涉农技术部门。根据乡(镇)、村汇总的脱贫户产业发展技术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服务,及时解决贫困户生产经营中的技术难题,增强其发展信心。

第十六条 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人行北川支行和合作金融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遇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联席,每季度通报脱贫人口小额信用贷款余额变动情况,分析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措施。

第十七条 合作金融机构要依法合规发放贷款,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违规发放贷款以及道德风险等情况要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贷款风险实行限额管理,对于不良贷款率连续2个月超过2%的乡(镇),停止该项贷款发放,组织清收,直至不良贷款率降至2%以内,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后再恢复开展该项贷款业务。

第十九条 在金融脱贫人口小额贷款投放中,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人行北川支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日常管理、风险防控和追偿等工作。并于每月末向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报送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月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各乡(镇)、村(居)委会协助合作金融机构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并共同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居)委会、信用户。

第二十一条 小额信贷分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和套取挪用基金的,按《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全额收回资金外,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查、聘请中介审计等方式,对分险基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充分发挥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财政局、人行北川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至分险基金所担保的贷款业务全部结清后文件失效。

 

北川羌族自治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更好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作用,确保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在过渡期内继续坚持并进一步优化完善,切实满足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需求,支持脱贫农户(含动态调出农户)及监测对象农户发展生产稳定脱贫。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和《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川银保监发〔2021〕5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脱贫人口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金融脱贫人口小额脱贫贷款贴息的衔接资金。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实施与管理,遵循政府推动、金融支持、脱贫贴息、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人行北川支行具体负责贴息资金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贴息对象

第五条 脱贫人口小额贷款贴息的对象为:建档立卡脱贫农户(含动态调出农户)及监测对象农户,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第三章 贴息办法

第六条 建档立卡脱贫农户(含动态调出农户)及监测对象农户小额贷款年贴息率原则上不超过5%(当贷款利率低于5%时,按照实际执行利率100%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

第七条 按照“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银行发放贷款后正常收取利息,相关部门再将贴息资金分期拨付给借款人。对于贷款期限小于1年的,在贷户还本付息后发放100%的贴息;对于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在贷户按期付息的前提下,在满一年期后发放当年的贴息,剩余贴息在还本付息后全额发放。对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及用于偿还旧贷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不予贴息。

第八条 贷款贴息直接补贴到户,合作金融机构按合同约定向贷款户收取贷款利息,衔接资金按年度根据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的贷款户发生的实际利息按规定贴息率补贴利息。

第九条 申报贴息资金程序。

本人申请(附贷款凭证、结息清单),村(社区)初核,乡(镇)初审汇总、在村(社区)、乡(镇)公示后,人行北川支行、县乡村振兴局审核、确认,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乡村振兴局根据审核结果和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按规支付贴息资金。

第十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等条件审核贴息材料,原则上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据实贴息,如因贴息贷款实际发放额超过预计数出现贴息资金不足,由下年度财政衔接资金安排补足。贴息资金由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使用贴息资金贷款户应先按时、全额支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再按年凭贴息贷款审批材料和银行利息收取凭证,依程序申请贷款贴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贴息资金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人行北川支行等部门要加强分险基金日常监管,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分险基金的审计、检查工作。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评审机构对贴息资金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人行北川支行要对贴息对象和扶持内容严格把关,建立长期贴息资金跟踪机制和贴息资金运行监测制度,经常检查、监督脱贫贷款贴息资金安排、实施和贴息资金发放、使用情况,严格实行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财政局、人行北川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上级相关文件通知脱贫小贷不再享受贴息政策时文件失效。

政策解读:《北川羌族自治县脱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