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9160566/202404-00001 主题分类: 规划信息
发文机构: 北川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4-04-16
文号: 关键词: 2024年北川羌族自治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2024年北川羌族自治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2024-04-16 11:19文章来源: 北川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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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2024年全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按照《2024年北川羌族自治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

(三)目标要求。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病种和范围

(一)国家强制免疫病种和范围

1.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县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或)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2.口蹄疫。对全县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0型和(或)A 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县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0型和A 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县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和(或)A 型口蹄疫免疫。

3.小反刍兽疫。对全县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二)地方计划免疫病种和范围

我县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对全县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各乡镇可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对牛结节性皮肤病、山羊痘等疫病实施计划免疫。

三、疫苗种类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 (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H7N9 H7 Re4株)和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H5N2 rHN5801株+ rGD59株 ,H7N9 rHN7903株)。

(二)口蹄疫。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3B蛋白表位缺失灭活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小反刍兽疫活疫苗、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四)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牛结节性皮肤病、羊痘、狂犬病等疫苗。使用国家批准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四、免疫实施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疫病的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履行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并接受县农业农村局的监督检查。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可追溯。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强制免疫疫苗质量抽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监督和疫苗免疫效果评估。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免疫实施方案。各乡镇可根据本方案,结合防控实际,细化具体实施方案。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全面落实“先打后补”。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入推进四川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试行)通知》(川农函〔2021〕656号)要求,各乡镇要加大“先打后补”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简化手续,做好日常监测,严禁对符合标准的规模养殖场供应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三)规范疫苗使用管理。各乡镇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疫苗使用管理制度,完善管控体系,严格规范疫苗使用技术。健全完善疫苗使用计划、供应、剩余疫苗退回、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和监督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账管理;严格动物疫苗运输、入库、储存、发放、使用等环节管理,建立完整、准确的动物疫苗实物台账和会计台账。制定实施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运输、保存和使用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贮存,重点加强乡村两级最后一公里冷链保障,确保疫苗质量,降低耗损,杜绝浪费。

(四)组织技术培训。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动物防疫政策宣传和技术培训。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制定合理科学的免疫计划安排,加强对养殖场(户)宣传与指导,组织做好村级防疫员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免疫技术培训。

(五)完善免疫记录。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乡镇畜牧兽医站、村级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免疫档案报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备案。

(六)落实报告制度。各乡镇对疫苗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评估免疫效果。各乡镇要配合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免疫效果监督监测,以便县农业农村局及时掌握免疫效果。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要及时组织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抽查监测结果可作为养殖场(户)自行开展的免疫抗体检测结果使用;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聚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加强与财政等相关部门对接,争取各方支持。统筹做好免疫计划,制定免疫方案,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技术指导和免疫效果评估。协助县农业农村局,监督检查养殖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层层推进的合力。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要落实好监管责任,加强调度指挥,破解工作难题,层层传导压力。指导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免疫,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加识畜禽标识。随机抽检和暗访免疫落实情况、督导补免未落实情况。结合防控实际及疫苗结存,进一步核实疫苗需求量,及时与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

(三)做好工作保障。各乡镇要积极组织队伍,做好责任分工,加强资金管理使用,确保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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