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信人:
|
赖俊
|
信件编号:
|
201503123412
|
写信人姓名:
|
刘**
|
联系电话:
|
159**
|
写信人性别:
|
男
|
写信时间:
|
2015/3/12 0:00:00
|
联系地址:
|
|
信件主题:
|
关于“二胎”的政策咨询
|
信件内容:
|
|
尊敬的刘书记:
您好!向百忙之中的您咨询下有关二胎政策的小事,我县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变通规定于2010年7月实施,随着 四川“单独二胎”政策放开,北川相应的《变通规定》迟迟未出,我们这种既不是少数民族,也非农村户口,双方也不是独生子女,但在震后就到北川工作,并双方户口迁到北川满6年,属有住房的常住人口。我了解甘孜、阿坝、凉山州等对不满足“单独二胎”'的有相应的政策可以生育二胎,再者北川做为新兴县城,人气商气都不是很旺,如果可借计生政策倾斜吸引更多的人才前往,势必为北川跨越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请问书记我县的《变通规定》近年会新修订么,修订时会考虑我们的情况允许生二胎么?
敬祝;身体健康
工作顺利
附: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2004年6月15日实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少数民族城镇居民;
(二)户籍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并居住满五年的汉族公民;
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
2003年5月28日实施
(一) 夫妻双方为汉族农村人口的,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汉族干部、职工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边远、高寒地区连续工作八年以上且仍在该区域工作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
|
|
回复内容:
|
|
请计生局回复。
刘少敏 2015/3/16 0:00:00 刘丽同志:
你好!
感谢你对北川建设作出的贡献和对人口计生工作的关注。你关于“二胎”的政策咨询的网络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县计划生育《变通规定》的上报文本中,确已借鉴过甘孜州、凉山州的相关规定,在初稿中曾有“户籍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并居住满五年的汉族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款,但在会议正式讨论批准之前,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北川的平均海拔及区位等地理条件,与“三州”的可比性不大,故要求我们在正式上报文本中予以删除。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国家重大系列改革举措之一,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在即,我县将在省条例修订版出台后,尽快修订《变通规定》,你反映的问题也是我们最关注的问题。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区制定的计划生育规定,必须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能实施。我县《变通规定》的修订,暂未列入省级和县级的立法计划中,也没有明确的时刻表。因此,你们夫妻以及类似情况的小伙伴们的生育意愿,目前还不能实现,请你理解。
再次感谢你对我县人口计生和依法治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工作顺利,家庭幸福,万事如意!
2015年3月17日
卫计局 熊兴友 2015/3/17 0:00:0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