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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李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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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人: 法院 李昭 信件编号: bm20221027001
写信人姓名: 汪** 联系电话: 133**
写信人性别: 写信时间: 2022/10/27 15:10:44
联系地址:
信件主题: 申诉书
信件内容:

尊敬的严明院长;
您好!
    我是贵院审理的(2022)川0726民初1048号案件的原告汪涛。根据法律法规,结合相关事实,就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意见汇报给您。
(一)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原告知道被告实施了欺诈行为的时间是2022年4月24日(得到设计变更图的时间)
   1、原告主张的是签订合同时被告故意隐瞒房屋已实施设计变更(2020年8月)导致存在安全隐患,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事实,诱导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欺诈行为。
      法院为何在判决中认定欺诈行为发生后签订的《合同》第7条商品房质量问题约定这一毫不相干的条款?
   2、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2020年10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六条其他第7点约定。
     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是2020年9月29日,法院为何用签订合同时还未发生的事项去推理、证明已经发生的违法事实及违法行为?
     且《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六条其他第7点本就属于是法律法规认定的格式条款,其约定事项与事实严重不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本就是无效条款。
法院本就是各种纠纷、案件、违法犯罪行为的审判机关
    为何还会认定此种有违法行为的事实?
( 二)此案真实欺诈行为发生时间线如下:
  1、2020年8月被告开发商实施设计变更,也正式这一变更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隐患。
  2、2020年9月29日被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没有向我出示设计变更,也没有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向我告知说明。被告开发商仍旧以实施设计变更之前的旧图纸与我签订购房合同。
   3、交房时(2022年4月20日),被告张贴于我所购买的房屋内的户型图仍旧是设计变更之前的旧户型图。
   4、被告开发商在我不知道真相的情况下,2020年10月16日再次要求我签订不平等的格式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意图免除被告自身欺诈行为的违法责任。
  5、 开发商在最终测算房屋面积时,却又以设计变更后、最新的户型图测算房屋面积,此行为更充分说明被告的欺诈行为。
  综上:被告开发商在与我签订合同前就已完全掌握设计变更图,却故意隐瞒设计变更这一事实。在签订合同时、签订合同后,始终都以旧的户型图向我出示。事后又签订非法、无效的《补充协议条款》试图通过此协议条款免除应尽的如实告知义务,逃避法律制裁。
  被告有欺诈的故意,且多次实施了欺诈行为,而我正是因为被告的欺诈行为才错误的作出了购买房屋的决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结合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恳请您查明事实,还原事件真相,让我也在此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报告人:汪涛
                                 2022年10月27日
回复内容:
汪涛:

你好!来信已收悉!(2022)川0726民初1048号案件本院依法判决,你在签收判决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对本案的判决疑问,我们已经于2022年9月16日上午在北川法院一楼调解室对杨伟(你爱人)进行了判后答疑。此后,你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11月10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再审申请,案号:(2022)川07民申143号。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请你耐心等待审理结果。若你对该案仍有疑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继续为你释疑解惑。





                                                    2022年11月21日
法院 李昭   2022/11/23 15: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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