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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川羌族自治县招商引资激励支持措施(试行)》《北川羌族自治县招商引资激励支持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2-16 09:15 信息来源:北川县商务经济合作局 作者:北川县商务经合局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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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北川经开区(绵阳科技城〈北川〉通航产业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北川羌族自治县招商引资激励支持措施(试行)》《北川羌族自治县招商引资激励支持措施(试行)实施细则》已经四届县委第172次常委会议及四届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2月26日印发的《北川羌族自治县招商引资激励支持措施(试行)》《北川羌族自治县招商引资激励支持措施(试行)实施细则》(北府办发〔2020〕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0日

 


北川羌族自治县

招商引资激励支持措施(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精神,鼓励和吸引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及统计关系在北川,招商引资项目按约建成投产并正常运营的投资企业

第三条 投资建设农业项目的,投资额(去除财政补助资金)在100万元及以上不足500万元、50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不足3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不足5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支持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

第四条 投资建设工业项目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给予投资企业以下激励:

(一)设备购置

1.范围:未被列入国家发改委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工业项目(以矿产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的建材类项目除外)。

2.标准:租赁厂房、购买建设用地(含工业厂房)建设工业项目的分别按新设备购置总额的5%10%的标准计算激励资金总额,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激励标准分别提高到设备购置总额的8%13%

3.条件:按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投产。达到本措施第八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给予激励资金总额50%的激励建成投产后“升规入统”给予激励资金总额30%的激励建成投产后达到本措施第九条规定的亩均产值给予激励资金总额20%的激励。

(二)厂房租赁

1.范围:未被列入国家发改委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工业项目。

2.标准:按照项目当年厂房租金总额、租金单价8//平米、当年项目产值的1%三者最低者计算。自投产之日起执行三年

3.条件:入驻产业园区租赁厂房新建工业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投产;投产后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经济指标。以上条件需全部满足方可。

(三)用工

1.范围:未被列入国家发改委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工业项目。

2.标准:按照用工人数、每年每人3000元给予激励,其中对属于北川已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的人员及退伍军人,每年每人增加1000。自投产之日起执行两年

3.条件:用工20人及以上、签有劳动合同且连续依法缴纳12个月社保

第五条  投资建设文化旅游业项目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给予投资企业以下激励:

(一)固定资产投资

1.范围:新购建设用地建设文化旅游项目(住宅开发部分除外)。

2.标准: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按30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激励资金总额,具体面积以在新购建设用地上新建的项目建筑物不动产证上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50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激励资金总额,具体面积以在新购建设用地上新建的项目建筑物不动产证上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3.条件:按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投入运营。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激励资金总额50%的激励;投入运营“升规入统”给予激励资金总额30%的激励;投入运营后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经济指标给予激励资金总额20%的激励。

(二)用工

1.范围:文化旅游项目。

2.标准:按照用工人数、每年每人3000元给予激励,其中对属于北川已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的人员及退伍军人,每年每人增加1000。自投产之日起执行两年

3.条件:用工20人及以上、签有劳动合同且连续依法缴纳12个月社保。

(三)土地流转、租用

1.范围:租用、流转土地建设文化旅游项目。

2.标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不足2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不足3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不足5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照项目前三年用地流转、租用金额的30%、40%、50%、60%给予一次性补助。

3.条件:按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投入运营

第六条 投资建设服务业(不含文化旅游业)项目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给予投资企业以下激励:

(一)固定资产投资

在零散独立的建设用地上建设符合我县“5+4”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的服务业项目的,县人民政府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制定激励支持政策。在成片有一定规模的建设用地上优化规划布局、创新开发模式建设符合我县“5+4”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的服务业项目的,可根据项目需要对项目建设用地进行规划调整,用地由企业按市场行为依法依规取得。

(二)营业贡献

1.范围:物流、金融、科技(含实验室)、酒店、商贸、教育(含培训)、卫生、康养、会展等项目(住宅开发部分除外)。

2.标准:第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5000万元及以上的、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激励。

3.条件:按投资协议约定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投入运营;投入运营后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经济指标。以上条件需全部满足方可。

(三)用工

1.范围:物流、金融、科技(含实验室)、酒店、商贸、教育(含培训)、卫生、康养、会展等项目。

2.标准:按照用工人数、每年每人3000元给予激励,其中对属于北川已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的人员及退伍军人,每年每人增加1000。自投产之日起执行两年

3.条件:用工20人及以上、签有劳动合同且连续依法缴纳12个月社保。

第七条 投资建设通用航空类、应急装备制造类项目的(与第四条投资建设工业项目不重复享受),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给予投资企业以下激励:

(一)设备购置

1.范围:通用航空制造、运营类,应急装备制造类

2.标准:通用航空制造类、应急装备制造类项目按工业项目设备购置激励标准执行。通用航空运营类项目按设备购置总额的2%给予激励单个企业当年激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3.条件:按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投产。达到本措施第八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给予激励资金总额50%的激励建成投产后“升规入统”给予激励资金总额30%的激励建成投产后达到本措施第九条规定的亩均产值给予激励资金总额20%的激励。

(二)销售

1.范围:通用航空器制造类

2.标准:按每架()销售收入3%的标准给予激励,单架(台)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通航制造企业,按5万元、7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激励。单个企业每年激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3.条件:在北川生产并对外销售通用航空器且持有相应适航证;投资协议约定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投产;投产后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经济指标。以上条件需全部满足方可。

(三)厂房租赁

1.范围:通用航空制造类、应急装备制造类。

2.标准:按照项目当年厂房租金总额、租金单价8//平米、当年项目产值的1.5%三者最低者计算。自投产之日起执行三年

3.条件:入驻产业园区租赁厂房新建通用航空制造类、应急装备制造类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投产;投产后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经济指标。以上条件需全部满足方可。

(四)运营费用

1.范围:符合《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民航发〔2012111号)规定的通航作业类企业

2.标准:对在本县运营飞行发生的起降费、夜航费、停场费,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当年发生费用的50%40%30%给予激励,单个企业每年激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自投产之日起执行三年

3.条件:按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投入运营;投产后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经济指标。以上条件需全部满足方可。

(五)赛事

1.范围:在北川境内举办的通航赛事

2.标准:省级、国家(国际)级赛事分别按实际产生费用的20%30%给予激励。单项赛事激励不超过100万元。

3.条件:工商注册和统计关系在北川的通航类企业,举办省级及以上航空赛事;完成赛事活动要求;未发生安全事故。以上条件需全部满足方可。

第八条 投资建设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最低要求为:永昌片区150万元/亩,通泉、永安片区100万元/亩,擂鼓、曲山片区50万元/亩。

第九条 投资建设工业项目的,年亩均产值最低要求为:永昌、通泉、永安片区350万元/亩,擂鼓、曲山片区100万元/亩。

第十条 单个项目激励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0%。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项目按我县出台的促进外资利用增长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新经济业态项目按我县支持激励新经济业态企业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对地方经济贡献大、带动性强的项目,省市区域协同发展合作项目可由县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可在厂房代建、贷款贴息、培训、研发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四条 投资企业享受的具体激励措施需在其与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或补充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符合激励支持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省、市、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县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激励的涉税支出由享受激励的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激励资金的投资者,一旦查实,立即追回激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在审核兑现过程中,把关不严、超标准超范围办理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当年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和劳资纠纷群体事件以及在环保、税务、质量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激励支持措施。

第十七条 本措施适用于以县人民政府为签约主体签订的投资协议和以乡(镇)人民政府为签约主体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的投资协议。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2021年5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县商务经合局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修订。

 


北川羌族自治县

招商引资激励支持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根据《北川羌族自治县招商引资激励支持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激励支持措施),特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对象

第一条 申请兑现激励支持措施的对象是指积极履行与政府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已达到投资协议所约定的相关激励支持措施兑现条件,并依法合规经营、投产达效的企业。

二、认定标准

第二条 激励支持措施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投入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1000元以上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三条 激励支持措施中的“升规入统”是指企业达到相关行业规定的规模以上标准,并纳入北川政府统计范围。

第四条 激励支持措施中的用工人数是指签有劳动合同且在北川连续依法缴纳12个月社保的人数。

第五条 激励支持措施中的零散独立的建设用地是指单个地块号面积不高于50亩且不涉及住宅开发的建设用地。成片有一定规模的建设用地是指50亩以上的不涉及住宅开发的建设用地。

第六条 激励支持措施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北川政府统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销售收入以增值税发票为准。

第七条 航空赛事级别根据赛事主办方级别界定,企业为主办方的根据赛事规模另行认定。赛事产生费用以申请激励支持措施的承办企业在北川境内发生的赛事费用为准。

三、申报及兑现

第八条 农业项目激励支持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三个月内申报,申报时提交项目备案书、投产证明、投入清单、固定资产购置发票。

第九条 工业项目及通航制造类、应急装备制造类项目设备购置激励支持措施分三部分兑现:

(一)投资强度部分: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三个月内申报,申报时需提交项目备案书、投产证明、固定资产清单、设备购置发票。

(二)“升规入统”部分:在“升规入统”后一个月内申报,申报时需提交县工信科技局和县统计局出具的规上企业证明。

(三)亩均产值部分:企业投产后达到约定的亩均产值后一个月内申报,申报时需提交经县工信科技局和县统计局认可的产值证明。

第十条 工业项目及通航制造类、应急装备制造类项目厂房租赁激励支持措施兑现应在企业投产每满一个年度后一个月内申报,申报时需提交厂房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据、产值认定凭据。

第十一条 工业项目、文化旅游业项目、服务业项目用工激励支持措施兑现应在企业投产每满一个年度后一个月内申报,申报时需提交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如有北川已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人员的,需提交县扶贫开发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如有退伍军人的,需提交退伍证。

第十二条 文化旅游业项目土地流转、租用激励支持措施在项目建成投入运营满一年后申报,申报时应提交项目备案书、固定资产清单、相关正式发票、土地流转协议、支付土地流转费用的相关凭证。

第十三条 文化旅游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激励支持措施分三部分兑现:

(一)投资额部分:在项目完成建设内容并投入运营后三个月内申报,申报时需提交开工许可证、固定资产清单、相关正式发票等。

(二)“升规入统”部分:在“升规入统”后一个月内申报,申报时需提交由县文广旅局和县统计局出具的规上企业证明。

(三)经济指标部分:在企业达到约定经济指标后一个月内申报,申报时需提交不动产登记证等及经县文广旅局和县统计局认可的相关经济指标证明

第十四条 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激励支持措施分三部分兑现:

(一)投资额部分:在项目完成建设内容并投入运营后三个月内申报,申报时需提交开工许可证、固定资产清单、相关正式发票等。

(二)“升规入统”部分:在“升规入统”后一个月内申报,申报时需提交经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县统计局出具的规上企业证明。

(三)经济指标部分:在企业达到约定经济指标后一个月内申报,申报时需提交不动产登记证等及经县行业主管部门、县统计局认可的相关经济指标证明。

第十五条 服务业项目营业贡献激励支持措施兑现应在企业投产满一个年度后一个月内申报,申报时需提交由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县统计局出具的规上企业证明,由县统计局出具的主营业务营业额证明。

第十六条 通航项目销售激励支持措施兑现应在企业投产每满一个年度后一个月内申报,申报时需提交产品销售的增值税发票。

第十七条 通航项目运营费用激励支持措施兑现应在企业投产每满一个年度后一个月内申报,申报时需提交运营飞行发生的起降费、夜航费、停场费发票。

第十八条 通航项目赛事激励支持措施兑现应在赛事结束后一个月内申报,申报时需提交赛事举办审批手续、赛事实施方案、赛事预算方案、赛事费用清单发票。

第十九条 投资协议未约定的相关投资指标,按照激励支持措施规定执行;激励支持措施未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投资协议还约定有其他条件的,申请兑现激励支持措施时还应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第二十条 县商务经合局是招商引资激励支持措施兑现的受理单位和承办单位。

第二十一条 激励资金兑现程序为:企业自主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县商务经合局会同相关部门初审,报请县政府审定,县商务经合局兑现。

第二十二条 按照县人民政府审定结果,由县财政局在审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县商务经合局。

四、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与激励支持措施相同,由县商务经合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