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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北川羌族自治县癸林纸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公开

发表时间:2023-11-10 16:46 信息来源:北川县生态环境局 作者:北川县生态环境局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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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绵北环责改字〔202310

 

北川羌族自治县癸林纸厂

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674225718X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开泉  身份证号码:******************

地址: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下河街96号

我局于2023 11 2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1019日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移交了关于北川羌族自治县癸林纸厂《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问题线索。2023112日,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已于2023107日到期,未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的规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第五十二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手续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