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北环罚字〔2023〕07号
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福田页岩砖厂:
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6686133317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树高身份证号码:******************
地址: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福田村11组
我局于2023年 9月 21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21日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只开展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的自行监测,未对臭气浓度、镉、汞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氯化氢、二氧化硫、二噁英、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厂界臭气浓度、总悬浮颗粒物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绵北环罚告字〔2023〕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不陈述申辩,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42500.00元(大写:肆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绵阳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绵阳市财政局
账号:0203015090000001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