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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关于北川鑫宏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开

发表时间:2023-12-19 16:32 信息来源:北川县生态环境局 作者:北川县生态环境局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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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北环罚字〔202308

北川鑫宏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6066759191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卞建华

身份证号码:*********************

地址: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永安镇辕门村8

我局于20239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925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北川鑫宏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公司)年产30万吨石灰石开采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鑫宏公司砂石生产线破碎、传输、厂房、皮带传输落料口等易产生扬尘的环节未采取封闭等集中收集等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1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绵北环罚告字〔2023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不陈述申辩,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43600.00元(大写肆万叁仟陆百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绵阳市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名:绵阳市财政局

账号:0203015090000001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