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北环罚〔2024〕01号
北川羌族自治县陈家坝乡鑫海生态养殖场: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92510726MA66ED38X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婷 身份证号码: ***************
地址:北川羌族自治县陈家坝镇金鼓村6组
我局于2024年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6日,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会同北川农业农村局、陈家坝镇工作人员联合对你公司在陈家坝金鼓村6组的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养殖废弃物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养殖场旁的泄洪沟。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绵环罚告字〔2024〕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申请权。你单位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到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方式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