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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境内主要河流管理范围的公告

发表时间:2020-10-16 10:20 信息来源:北川县政府办 作者:北川县政府办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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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境内主要河流管理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河湖管理范围,明晰河湖管理职责,确保河湖行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总河长办公室印发《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川总河长办发〔20183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操作指南》的通知(川水函〔2018578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9853号)等文件要求,划定了土门河北川段、都坝河、小园沟、苏宝河、小百草沟、正河、后园沟、太白沟、小寨子沟、禹穴沟、白水沟、武龙沟、黑水沟、白坭沟、庙子沟、竹林沟、羊儿沟、茶坪河北川段、苏宝河支沟(干河沟、五星沟)共计20条河流的管理范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一)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按《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的管理范围予以确定,主要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二)没有堤防工程的丘区河道,管理范围按防洪规划确定的防洪标准的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山丘体交线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

(三)没有堤防的平原型河道,管理范围为水域、滩地及防洪规划确定的防洪治导线两侧满足今后建设堤防工程及按《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需保留的管理范围。

二、管理要求

(一)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是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保护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报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10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