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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春节、元宵节期间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表时间:2021-02-08 10:19 信息来源:北川县政府办 作者:北川县政府办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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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春节、元宵节期间(2021年2月9日—2021年2月26日)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永昌镇尔玛社区、禹龙社区、沐曦社区、新川社区、纳润社区、诺西社区继续执行“禁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根据《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凡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没收其烟花爆竹并处以罚款。单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因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四、在禁放区内任何流动摊位及未经许可的商铺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查处。

五、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凡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在禁放区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或未经许可往禁放区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其储存、运输的烟花爆竹,拒不配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八、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九、党员、干部违反规定燃放、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除给予治安处罚外,一律移送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处理。

十、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根据其行为和后果,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4821419

特此通告。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