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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公示精准高效监管执法“一目录、五清单”的公告

发表时间:2023-05-18 15:44 信息来源:北川县财政局 作者:北川县财政局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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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财政行政执法检查更加客观、公正、透明,打造与财政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一流行政执法环境 更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助企纾困政策落地见效。我局在全面梳理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检查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细化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推行“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其中分类行政检查事项4项、不予行政处罚73项、免予行政处罚24项、减轻行政处罚25项、从轻行政处罚27项、从重行政处罚29项。

现将 “一目录、五清单”予以公示。 

 

附件:1.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2.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北川羌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3年5月17

附件1

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单位:(公章)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

实施机关

检查事项等级

法律依据

备注

1

财会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

一般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法》(财政部第10号令)

 

2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

一般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3

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合规性经营检查

县财政局

一般检查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4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县财政局

一般检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填表说明:检查事项等级分为:一般检查、重点检查

  

附件2

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

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2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3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4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5

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6

对采购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

 

7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78条

 

8

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9

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0条

 

10

对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11

对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

 

12

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3条

 

13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76条

 

14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15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16

对政府采购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17

对政府采购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18

对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1条、78条

 

19

对中标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20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21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22

对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二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二条

 

23

对成交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24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25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26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27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28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29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30

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31

对采购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

 

32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78条

 

33

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34

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0条

 

35

对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36

对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

 

37

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3条

 

38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76条

 

39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40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41

对政府采购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42

对政府采购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43

对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1条、78条

 

44

对中标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45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46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47

对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二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二条

 

48

对成交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49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50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51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52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53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54

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55

对采购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

 

56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78条

 

57

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58

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0条

 

59

对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60

对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

 

61

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3条

 

62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76条

 

63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64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65

对政府采购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66

对政府采购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67

对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1条、78条

 

68

对中标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69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70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71

对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二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二条

 

72

对成交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73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二、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免于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2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3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4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5

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6

对采购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

 

7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78条

 

8

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9

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0条

 

10

对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11

对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

 

12

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3条

 

13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76条

 

14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15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16

对政府采购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17

对政府采购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18

对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1条、78条

 

19

对中标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20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21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22

对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二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二条

 

23

对成交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24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三、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2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3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4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5

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6

对采购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

 

7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78条

 

8

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9

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0条

 

10

对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11

对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

 

12

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3条

 

13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76条

 

14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15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16

对政府采购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17

对政府采购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18

对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1条、78条

 

19

对中标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20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21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22

对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二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二条

 

23

对成交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24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25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四、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2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3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4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5

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6

对采购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

 

7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78条

 

8

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9

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0条

 

10

对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11

对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

 

12

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3条

 

13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76条

 

14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15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16

对政府采购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17

对政府采购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18

对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1条、78条

 

19

对中标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20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21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22

对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二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二条

 

23

对成交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24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25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26

对违反《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27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五、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重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2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3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4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5

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6

对采购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

 

7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78条

 

8

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9

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0条

 

10

对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11

对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

 

12

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3条

 

13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76条

 

14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15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16

对政府采购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17

对政府采购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18

对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严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1条、78条

 

19

对中标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严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20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严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21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严重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22

对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二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严重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二条

 

23

对成交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严重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24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严重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25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行为严重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26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严重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和《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27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28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

 

29

对违反《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处罚

县财政局

违法情节严重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