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基本信息公开 > 国土资源 > 不动产登记

遗失声明(李鑫镁)

发表时间:2022-11-29 09:37 信息来源:北川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北川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人次:
字体:[    ]

李鑫镁(曾用名:李雪芹)单独所有的位于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大南街12号4幢2层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北川房权证监证字第0015438号】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北国用(2012)第604号】遗失,现权利人申请遗失补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公告如下:现声明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作废。公告期为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期内如有疑问请向北川羌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反映,联系电话0816-4825503。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鑫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