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1.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民族工作的政策和重大措施,协调处理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分析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全面促进民族事业发展。
2.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政策,研究拟订宗教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规范管理民间信仰事务,负责民间信仰工作监管,牵头协调相关综合事务和重要事项。
3.依法履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职责。组织各级干部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组织对民族代表人士和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
4.负责对相关部门、乡镇履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职责进行业务指导,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等相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协调指导乡镇和有关部门参与处理民族宗教方面发生的矛盾纠纷、突发事件。
5.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传统民族文化保护,推动民族文化交流合作,协助承办重大传统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民族节日活动,提倡健康文明的民族风俗习惯,指导和帮助各民族群众改革阻碍民族进步的陈规陋习。协助开展民族宗教领域有关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
6.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参与拟订全县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工作。参与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协调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统一。
7.负责拟订全县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检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配合上级做好古籍收集、整理。承担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与使用管理,配合做好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
8.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友好交往等宗教活动。协助宗教团体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教育工作;支持宗教界开展和谐寺观教堂、民族团结进步的建设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事务。
9.承担经县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10.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