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基本信息公开 > 组织机构 > 机构职能

北川羌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

发表时间:2022-04-27 15:32 信息来源:北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北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阅读人次:
字体:[    ]

第一条  根据《北川羌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北委发〔2019〕5号)和《北川羌族自治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北机改〔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川羌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县综合执法局)是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综合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对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拟订全县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制订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集中行使文化市场领域、交通运输领域、农业水利领域和城市管理领域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县综合执法局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检查权具体事项,由《县级行政权力清单》确定。

(三)牵头实施由县政府组织的有关专项整治和重大执法活动。

(四)负责受理职责范围内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和其他方式移送的案件线索,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五)配合协助划转行政处罚权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行业整治活动。

(六)负责指导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八)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与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关系和职责分工

1)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管理目标的监管责任,县综合执法局承担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职责。对管理的行业领域,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指导、监督类权力,县综合执法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行使行政检查权。

2)县综合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协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主要承担协助查明案件事实和提供相关资料等责任。

3)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加强行政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行政违法行为,认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及时将掌握的材料移送县综合执法局。对其中专业性强的行政违法案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支持。

4)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行政许可、登记、确认、备案、日常监管等情况及时抄告县综合执法局,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将日常巡查情况和处罚结果及时抄告行政主管部门。

5)县综合执法局受理的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行政违法案件,及时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将处理结果及时抄告县综合执法局。

第四条  县综合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装备保障股)。负责机要、保密、档案、信息、会务、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拟订、审核;负责党建、宣传、精神文明建设、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工作;负责全局及下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对上级督办、批示进行办理;负责执法人员着装及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承担机关安全保卫、综合治理等其他综合性工作。

(二)监督股。负责对全局综合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综合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纪违规情况进行调查,纠正和处理全局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处罚不当、执法人员不作为等行为;负责监督重大或专项整治方案及局重点工作的执行情况;负责和相关部门移交的综合执法事项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群众对执法人员效能、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的投诉和调查;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作风纪律、队伍形象等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舆情、投诉等事项的分类处置和督促办理;承担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接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负责对局机关各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和综合评定。

(三)法制股(案管股)。负责拟订综合行政执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规范执法程序;负责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听证、复议、应诉、考评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的管理事项;负责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人员考核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的政策法规宣传工作;指导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开展正规化建设工作;承担智慧执法平台建设和管理;承担法治创建工作和其他法律性工作;负责立案登记及建档、存档、归档工作;负责对所有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节点管理;负责与各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衔接;负责执法情况统计;负责督促行政处罚案件系统录入、相关行政权力平台日常运行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一大队。主要负责文化市场领域和其他综合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二大队。主要负责交通运输领域和其他综合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三大队。主要负责农业农村领域和其他综合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四大队。主要负责城市管理领域和其他综合执法工作。

第五条  县综合执法局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各股室设股长1名。

综合行政执法一、二、三、四大队使用执法类参公事业编制30名,各执法大队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大队长、副大队长在上级未明确级别前,按股级配备。

机关党组织负责人按照《四川省〈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

第六条 县综合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