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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表时间:2023-02-02 09:15 信息来源:北川县生态环境局 作者:北川县生态环境局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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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绵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绵委发〔20191号)和《绵阳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绵机改〔20191号),《北川羌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北委发〔2019〕5号)和《北川羌族自治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北机改〔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简称北川生态环境局)是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为正级。

第三条  北川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2.建立健全辖区生态环境基本制度;

3.辖区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4.监督管理辖区减排目标的落实;

5.提出辖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

6.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7.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8.辖区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9.辖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10.辖区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11.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12.组织协调并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涉及本辖区相关工作;

13.统一负责辖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

14.组织指导和协调辖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15.完成市委和市政府、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北川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国有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综治、绩效管理、政务公开、督办等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重大政策建议。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辖区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辖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依法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落实情况。负责辖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当地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市局委托权限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辖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承担经市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组织协调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涉及本辖区相关工作。统一负责辖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负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开展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监督实施辖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负责辖区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辖区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辖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辖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助市局依法对辖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开展辖区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协调市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管理辖区生态环境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负责与生态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监测管理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制定与辖区生态环境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参与拟订辖区主体功能区划。负责提出辖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落实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权限审批、核准辖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和配合工作,参与指导推动辖区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实施辖区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贯彻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负责辖区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监督执行国家、省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制定辖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辖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辖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辖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负责辖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和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辖区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开展辖区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管理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辖区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三)污染防治股。

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辖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环境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北川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含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牵头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并监督实施。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辖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辖区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核与辐射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落实情况。监督实施辖区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辖区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辖区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工作,参与核设施安全、核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参与反生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辖区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第五条  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总工程师1名;正股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党组织负责人按照《四川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

  北川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绵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10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