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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机构职能

发表时间:2024-01-23 14:34 信息来源:北川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北川县农业农村局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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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贾德春 职务 党组书记、局长
办公电话 0816-4821007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7:30 备注: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 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云盘中路53号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农村改革发展、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农业机械化、兽医、农场等农业农村各领域工作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拟订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参与落实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生态补偿、进出口等政策。

(二)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牵头组织改善全县农村人居环境。协调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指导农业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拟订深化全县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措施,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四)指导全县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企业发展工作。指导精品农业优势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现代农业园区的政策与规划,负责县级现代农业园区评定工作;培育精品农业(农产品)品牌,落实“菜篮子” 工程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业开发规划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推动数字农业发展。收集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工作。

(五)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场、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负责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落实促进粮油、畜禽、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促进农业绿色发展。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六)拟定全县农业全产业机械化、智能化、数字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引进、示范和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指导全县农业机械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设施农业、农机化生产道路的建设管理。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调解处理。

(七)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和溯源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组织开展全县农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工作。负责农村能源和资源环境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和农业清洁生产。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政策建议。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九)负责全县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承担农作物种子(种苗)、食用菌种、蚕种、饲草良种、种畜禽、水产苗种、肥料、农药、农用膜、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兽医医疗器械。组织兽医医政、兽药(渔药)药政工作,负责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承担全县农业、水利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执行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管理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监测疫病并组织扑灭疫情。组织动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调查,牵头管理外来农业物种,监测、核查农业灾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农业生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县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并组织实施农业、畜牧、农机、水产、水利及有关农村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拟订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计划,审核农业农村投资项目,提出农业农村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开展监督管理。会同组织实施种养业、农机、农民补贴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拟订农田建设发展规划,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负责全县农田建设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管理。编制农业综合开发农田建设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

(十三)拟定全县农业科研、农技、水利技术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推动农业和水利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新品种育种攻关,组织农业先进技术引进、试验、转化、示范、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四)指导全县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工作。

(十五)牵头开展全县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指导外向型农业发展。参与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落实对外援助政策,参与有关农业援外项目。组织开展农业投资促进活动,推动农业开放合作。

(十六)依法依规负责农业、水利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农(兽)药、饲料、渔业、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沼气项目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对农业园区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七)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适合全县水利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战略规划、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十八)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县和跨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按权限发布水资源公报。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九)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县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地方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县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十)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二十一)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落实节约用水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二十二)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重大涉河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以及临(跨)河建筑物的审批;负责对临时占用管理范围内河道、河堤通道的行政监督管理。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职责。

(二十三)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二十四)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水土流失监测、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县开发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和有关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防洪、防涝、供水、排水等方面的论证工作。负责水行政性规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二十五)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二十六)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二十七)开展水利科技与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二十八)负责全县农村及场镇饮水安全工作、供水规划和供水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农村及场镇供水、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九)组织指导全县水利建设,并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监督和实施水利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初审、转报管理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指导全县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区域、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并对建设工程实施行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三十)牵头组织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承担县人民政府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农田水利管理工作,负责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

(三十一)负责行业内的地方电力建设和发展的监督管理、协调、服务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地方电力发、供、配、输的管理,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组织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

(三十二)承担经县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三十四)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