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北环罚〔2023〕15号
北川神珑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1072607887045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福刚 身份证号码: *************
地址:北川羌族自治县通泉镇石门村
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2日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破碎生产线未采取封闭等集中收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资料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绵北环罚告字〔2023〕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不陈述申辩,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绵阳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绵阳市财政局
账号:0203015090000001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