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残联紧急救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北川羌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北川羌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川羌族自治县残联紧急救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四川省残联紧急救助项目管理办法》(川残办〔2020〕50号)和绵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绵阳市残联紧急救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绵残规〔2022〕2号)精神,充分发挥残联组织在社会救助中的补充救助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北川羌族自治县残联紧急救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北川羌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北川羌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21日
北川羌族自治县残联紧急救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实施目的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286号)、省残联《关于印发<四川省残联紧急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残办〔2020〕50号)和绵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绵阳市残联紧急救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绵残规〔2022〕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充分发挥残联组织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切实帮助残疾群众在遭遇生活困境、重特大疾病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紧急情况下克服困难、渡过难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北川县残联设立困难残疾人紧急救助项目,对特殊困难残疾人实行一次性救助。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适度救助
遵循救急救难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每个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在同一年度内以同一事由只能进行一个类别的一次性救助。按申报的先后顺序,当年资金使用完毕后,县残联不再审批当年县级救助。
二、补充救助
申请县残联紧急救助资金,符合条件的,应先落实县民政、应急、司法、住建、教体、医保、人社和卫生健康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救助。残联救助作为补充救助,与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救助形成整体合力,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三条 救助类型、对象及标准
县残联紧急救助类型包括残疾人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法律救助。
一、生活救助
(一)救助对象及条件。北川羌族自治县户籍、持有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因遭遇重大疾病、事故等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或临时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不能帮助其摆脱困境,可申请县残联生活救助。
(二)救助标准。县残联根据残疾人基本生活困难程度、其他部门救助情况,符合条件的给予500元至2000元一次性救助。重度残疾人常年需要有家人陪护、一户多残家庭常年无生活来源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符合条件的给予500元至2000元一次性救助。
县残联救助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救助对象仍很困难的可继续向市残联申请生活救助。
二、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及条件。北川羌族自治县户籍、持有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当年或上年度因患危重疾病或人身意外伤害住院治疗、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等,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严重困难,且在医保等各类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可申请县残联医疗救助。
(二)救助标准。县残联根据残疾人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金额、其他部门救助情况和基本生活困难程度等决定救助金额。原则上困难残疾人医疗费用按当年度各种政策报销、救助后个人自付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县残联根据申报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酌情给予1000元至5000元一次性救助。特殊情况另行研究。
困难残疾人医疗费用按当年度各种政策报销、救助后个人自付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县残联救助2000元及以上,救助对象仍很困难的,可继续向市残联申请医疗救助。
三、法律救助
(一)救助对象及条件。北川羌族自治县户籍、持有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本人及家庭确实难以承担律师费用,残疾人自行聘请律师提供案件代理服务且律师代理费在5000元以上的,取得终审判决书后可申请县残联法律救助。
(二)救助标准。案件胜诉的,县残联给予1000元一次性救助;案件败诉的,县残联给予500元一次性救助。
第四条 不予救助的情形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县残联紧急救助:
一、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二、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
六、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的。
七、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和情形。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审批程序
(一)由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所在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申报资料,由乡(镇)残联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通过“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上传录入资料向县残联进行申报。
(二)县残联通过“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进行审核,经党组(或理事)会研究决定救助资金,对拟进行救助的,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一卡通”资金发放系统进行发放,对符合市级救助条件的,通过“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向市残联进行申报。
(三)县残联实施的困难残疾人紧急救助,应在“量服”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加强项目管理。
二、申报材料
(一)残疾人证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二)残疾人困难情况相关材料;
(三)乡(镇)残联审核盖章的残疾人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含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全部真实有效表述);
(四)残疾人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五)县民政等部门救助的资金印证材料(未救助不提供);
(六)《北川羌族自治县残联紧急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
(七)除上述材料外,申请生活救助的还需户籍所在乡(镇)证明;申请医疗救助的还需提供医院的出院证明以及个人自付金额的费用结算单;申请法律救助的还需提供律师事务所收费发票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
第六条 资金来源
一、县级财政按每年20万元的预算作为县残联紧急救助专项资金,资金当年结余,滚存次年使用。
二、残联紧急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乡(镇)残联应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情况不明的应实地调查核实。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乡(镇)残联应追回紧急救助资金,并将当事人列入不予救助的名单。
二、残联紧急救助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在残疾人紧急救助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档案建设与管理
县残联按“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残联紧急救助工作档案。包括《北川羌族自治县残联紧急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和其他申报材料以及县残联救助对象确认会议纪要、资金发放签呈等审批资料。
第九条 附则
持有四川省居住证常住地址在北川羌族自治县的外地户籍持证残疾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北川羌族自治县残联紧急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
北川羌族自治县残联紧急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
残疾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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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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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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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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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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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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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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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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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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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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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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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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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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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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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残疾人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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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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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紧急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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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卫健等 救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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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
建议救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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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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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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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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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残联 |
救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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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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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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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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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北川残疾人申请紧急救助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