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省海佑立州科技有限公司不予处罚决定书的公开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绵北环不罚字〔2023〕7号
四川省海佑立州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6MA6BT4A6X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豪身份证号码:*****************
地址: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永安镇工农村3组
2023年10月12日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已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绵阳市经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