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关于北川羌山大理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开

2024-02-05 15:07文章来源:北川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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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北环罚〔202313

北川羌山大理石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0726345741795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邵世朋 身份证号码:******************

地址:北川羌族自治县通泉镇双潭村3组 

我局于2023年 11月 23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23日,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北川羌山大理石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进料口附近露天堆放粗砂,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绵北环罚告字〔2023〕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单位逾期不陈述申辩,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绵阳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绵阳市财政局

账号:0203015090000001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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