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信息公开 > 行权公开

北川羌族自治县桃龙藏族乡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发表时间:2024-02-18 17:07 信息来源:北川桃龙藏族乡 作者:北川桃龙藏族乡 阅读人次:
字体:[    ]
北川羌族自治县桃龙藏族乡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一、行政许可(共6项)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许可
权力序号 1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制和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乡(镇)、村规划区域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许可
权力序号 2
责任主体 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
实施依据 1.《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证明、住宅建设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据乡、村规划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制和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许可
权力序号 3
责任主体 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制和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许可
权力序号 4
责任主体 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制和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权力序号 5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
实施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监督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优美。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林木采伐许可(国家和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所列植物物种、古树名木除外)
权力序号 6
责任主体 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2.《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必须砍伐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移栽古树名木的,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确需采伐、移栽天然原生珍贵树木中一、二级保护树种的,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必须采伐、移栽三级保护树种的,须经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二、行政处罚(共5项)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1.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实施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2.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 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实施依据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乱堆垃圾、粪便、杂物,影响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损坏村镇公用基础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并由乡级人民政府处以直接损失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3.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实施依据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十二届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三)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4.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实施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正)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5.对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三、行政强制(共5项)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1.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2.对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等的处罚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3.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宅的处罚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4.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以及道路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5.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 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三、行政强制(共1项)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1.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且情况紧急时的强制避灾疏散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实施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责任事项 1.上报责任:根据群测群防和巡回检查,发现地质灾害时,应采取相关措施,并立即按规定报告。
2.告知责任:
立即向发生地质灾害区域的群众和单位说明情况,并做好区域内群众和单位的转移准备。
3.执行责任:
当组织避灾疏散命令下达后,立即组织区域内的群众和单位撤离(必要时可先采取强制措施,后补手续)。对行动迟缓或不发从命令的个人或单位,要采取果断措施, 强行带离区域,保证群众的生命安全。
4.事后责任:
对撤离的群众要进行组织安排,保证其生活、医疗权利,对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如实统计上报损失。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四、行政检查(共10项)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1.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责任主体 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
实施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地质灾害险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
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2.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责任主体 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
实施依据 1.《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大气环境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大气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环境保护隐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
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3.对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
责任主体 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
实施依据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秸秆焚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
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4.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实施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
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5.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七) 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
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6.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实施依据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强日常巡查,指导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及时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并协助处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及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
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7.农村饮水安全检查
责任主体 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
实施依据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供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普查和检测,建立技术档案,制定节水技术改造计划,降低管网漏失率。
2.《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正常;(二)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三)依照村镇供水价格标准计量收费;(四)接受用水户的监督;(五)接受水行政及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农村饮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
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8.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
实施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农业机械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
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9.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
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10.森林防火检查
责任主体 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
实施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森林防火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
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五、行政确认(共4项)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1.中国内地公民婚姻登记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实施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证明。不能出具证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2.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的确认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实施依据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证明。不能出具证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项目名称 3.兵役登记
责任主体 综合办公室
实施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证明。不能出具证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4.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审批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实施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证明。不能出具证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六、行政征收(共1项)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1.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类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责任事项 1.报批责任:为应对突发事件,需对单位、个人财产进行征用的,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补办报批手续)
2.征用责任
:按照批准征用财产, 对被征用物资按照征用用途使用,并妥善保管。
3.返还补偿责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 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4.监管责任:
强化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财产征用、使用、保管返还环节的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七、行政给付(共1项)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1.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责任主体 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
实施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扶持或补助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
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符合条件的,给予扶持或补助。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关人员享有的权利。
4.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八、行政奖励(共12项)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1.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2.组织推荐责任:
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4.表彰责任:
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2.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2.《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权益和敬老、养老、孝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2.组织推荐责任:
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4.表彰责任:
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3.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的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实施依据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2.组织推荐责任:
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4.表彰责任:
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4.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责任主体 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实施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2.组织推荐责任:
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4.表彰责任:
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5.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责任主体 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2.组织推荐责任:
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4.表彰责任:
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6.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责任主体 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2.组织推荐责任:
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4.表彰责任:
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7.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2.组织推荐责任:
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4.表彰责任:
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8.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实施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2.组织推荐责任:
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4.表彰责任:
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9.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一)在矿山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忠于职守,作出显著成绩的;(二)防止矿山事故或者抢险救护有功的;(三)在推广矿山安全技术、改进矿山安全设施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四)在矿山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五)作出显著成绩的;(四)在矿山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
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2.组织推荐责任:
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4.表彰责任:
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10.对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实施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2.组织推荐责任:
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4.表彰责任:
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11.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2.组织推荐责任:
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4.表彰责任:
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12.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八条 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2.组织推荐责任:
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4.表彰责任:
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十、其他行政权力(共23项)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1.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理。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催告责任:
作出立即纠正决定后,当事人未纠正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3.决定责任:
对当事人的意见、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无正当理由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必要时可先采取强制措施,后补手续)。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4.执行责任:
决定作出后,立即采取措施执行,对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5.决定公布责任:
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6.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2.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的依法处理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催告责任:
作出立即纠正决定后,当事人未纠正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3.决定责任:
对当事人的意见、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无正当理由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必要时可先采取强制措施,后补手续)。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4.执行责任:
决定作出后,立即采取措施执行,对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5.决定公布责任:
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6.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3.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备案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解释工作,资料备案;对需要移送其他机关的及时移送。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4.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依法处理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进行监督检查。
2.催告责任:
作出立即纠正决定后,当事人未纠正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3.决定责任:对当事人的意见、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无正当理由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必要时可先采取强制措施,后补手续)。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4.执行责任:决定作出后,立即采取措施执行,对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5.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6.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5.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处理
责任主体 党建工作办公室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进行监督检查。
2.催告责任:
作出立即纠正决定后,当事人未纠正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3.决定责任:
对当事人的意见、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无正当理由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必要时可先采取强制措施,后补手续)。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4.执行责任:决定作出后,立即采取措施执行,对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5.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6.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6.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处理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实施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2.催告责任:作出立即纠正决定后,当事人未纠正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3.决定责任:对当事人的意见、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无正当理由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必要时可先采取强制措施,后补手续)。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4.执行责任:决定作出后,立即采取措施执行,对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5.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7.对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不再符合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而继续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依法处理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实施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2.《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农村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领取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物资:(一)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二)在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期间家庭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不再符合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而继续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催告责任:
作出立即纠正决定后,当事人未纠正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3.决定责任:
对当事人的意见、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无正当理由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必要时可先采取强制措施,后补手续)。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4.执行责任:
决定作出后,立即采取措施执行,对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5.决定公布责任:
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6.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8.对民间纠纷的处理
责任主体 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2.《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七条 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3.《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综治中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居)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组织等纠纷化解力量,开展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
《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 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情况, 健全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申请纠纷处理应提交材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书面或口头申请),在法定时间内组织纠纷处理工作。做出不予处理决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2.处理责任:
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项进行陈述、质证、辩论;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化解纠纷。经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
3.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6.对征用土地补偿费使用的批准
责任主体 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公布责任:
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解释工作,资料备案;对需要移送其他机关的及时移送。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7.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责任主体 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2.审查责任:
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8.对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需占用耕地的审核
责任主体 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实施依据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藉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9.对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批准
责任主体 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10.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责任主体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调解责任:
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项进行陈述、质证、辩论;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11.对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责任主体 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
实施依据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可以行使责令限期改正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执行。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12.紧急情况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令暂停作业
责任主体 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实施依据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可以行使责令限期改正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执行。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13.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责任主体 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实施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2.审查责任:
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14.对贫困户、贫困村的审查
责任主体 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实施依据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十条 贫困户由农户申请或者由村组推荐,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天,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审定结果在贫困户所在乡(镇)村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天,并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贫困村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审定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在贫困村所在乡(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天。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结果,说明理由并公示。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15.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的帮助及矛盾纠纷的调处
责任主体 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实施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责任事项 1.调解责任:组织当事人就有关事项进行陈述、质证、辩论;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16.对侵害妇女及其配偶、子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责任主体 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调解责任:
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项进行陈述、质证、辩论;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17.捕杀狂犬、野犬
责任主体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责任事项
1.处置责任:发现狂犬、野犬,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捕杀。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18.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
责任主体 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责任事项 1.落实责任: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开展社区戒毒;提供就业帮助。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19.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
责任主体 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责任事项 1.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19.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责任主体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
实施依据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2.《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责任事项 1.检查监督责任: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报告。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20.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责任主体 农民工服务中心
实施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调解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见,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21.对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制止
责任主体 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实施依据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责任事项 1.检查监督责任: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给予批评教育,并及时制止和报告。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22.食品小经营店备案
责任主体 便民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实施依据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健康证明;(五)生产经营的主要食品类别或者业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23.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责任主体 便民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实施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77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