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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不服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北府复终字〔2023〕1号

发表时间:2023-10-27 09:12 信息来源:北川县司法局 作者:北川县司法局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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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府复字〔20231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白某,男。(以下简称申请人)

被申请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北公(桂)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3月27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查明申请人提出的北公(桂)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实际为北公(桂)行罚决字〔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