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府复终字〔2023〕1号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白某,男。(以下简称申请人)
被申请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北公(桂)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3月27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申请人提出的北公(桂)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实际为北公(桂)行罚决字〔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