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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不服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处理案 北府复决字〔2023〕8号

发表时间:2023-12-14 16:38 信息来源:北川县司法局 作者:北川县司法局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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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府复决字〔20238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被申请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不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国内挂号信函的方式于2023616日向被申请人邮递送达一份举报投诉信,投诉2023年6月14日通过抖音平台购买的玉米面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申请人2023625签收该挂号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被申请人最晚应于2023年8月11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在此期间未收到被申请人以任何方式的告知,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做到程序合法。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立即调查处理。通过追踪该挂号信函流转情况,查明在2023年6月25日局办公室收到该信函,同日,局办公室将该信函分发至业务股室,业务股室即将该信函所涉投诉举报派发到永昌市场监管所核查处置。此段时间恰逢工作人员调整,工作交接时将该件遗漏,未能及时核查处置,导致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永昌市场监管所已落实工作人员对该投诉举报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本机关审查查明:2023616,申请人通过国内挂号信函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递过一封挂号信XA8311*举报其通过抖音平台购买的玉米面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信函于2023625日送达被申请人签收。后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任何形式的受理或反馈办理结果,遂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不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

上述事实有双方的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为证,证据之间能排除矛盾,相互印证。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通过国内挂号信函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递一封挂号举报信函,该信函由被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履行处理实名举报的职责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该职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依法履行处理申请人实名举报的法定职责。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