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北环罚字〔2023〕06号
北川鑫宏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6066759191G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卞建华身份证号码:************
地址: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永安镇大安村5组
我局于2023年9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15日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永安镇大安沟进行排查发现河水浑浊,执法人员对上游企业开展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10万方建筑用砂石开采项目散水收集池设置有一根300毫米白色PVC管道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绵北环罚告字〔2023〕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不陈述申辩,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绵阳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绵阳市财政局
账号:0203015090000001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