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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度整治群众最不满意十件事之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红黑榜(第三期)

时间: 2026-09-30 来源: 北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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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2026年度群众最不满意十件事之网络餐饮行业整治力度,压实网络餐饮经营者主体责任,结合网络餐饮专项整治检查和群众反馈。现将被予以处罚的黑榜商户公示。督促网络餐饮经营者取长补短、守法经营,自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黑榜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26年6月8日,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山风点火餐饮店使用的餐碗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大肠杆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结论为不合格。该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

  处理结果: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责令该店改正该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餐具虽小,安全事大。许多消费者在订餐时,往往关注食材、口味,却容易忽略餐具卫生这个“隐形的缺口”。本案警示所有餐饮服务经营者,餐具清洗消毒不是“可有可无”的环节,而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防线。一旦洗涤剂残留超标,轻则影响口感,重则危害健康。经营者必须树立“全流程安全”意识,从清洗、冲洗到消毒、保洁,每一个步骤都要规范到位。切不可为了节约成本或赶时间而减少冲洗次数、降低消毒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碗筷清洁”抽检工作,让“看不见的隐患”无处藏身,真正还消费者一份安心。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26年6月23日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芙蓉冒菜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该店办理了营业执照及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主要从事餐饮服务。举报人所述的名称为“爆汁牛肉丸”的菜品,该店已于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之前修改为“爆汁肉丸”的菜品名称,未公示原料信息。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该菜品所使用的食材,该食材外包装上标注的名称为“撒尿肉丸(牛肉风味)”,主原料为鸡肉≥40%。该店在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与食品标签不一致及未公示主要原料名称的违法行为属实。

  处理结果: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责令该店改正该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本案是网络餐饮虚假标注食材、信息公示不实的典型案例。线上餐饮并非监管盲区,商家虚构菜品名称、隐瞒真实配料,既侵犯消费者权益,也违背诚信经营原则。同时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进一步放大食品安全风险。该案警示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必须如实公示食品信息,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规定,诚信守法经营,自觉接受监管与社会监督。

案例三:

基本案情:2026年6月30日,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左撇子十年炒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厨房操作间发现:1.地漏缺损一块,卫生差;2.三防措施没有落实,现场苍蝇较多;3.接触直接入口的工作人员没有佩戴口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五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同时查明:2026年4月23日,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时发现:1.卫生需大扫除;2.三防措施不到位;3.鲜鸡蛋操作不规范;4.水池没有标签;5.无制度牌;6.地漏缺损1块;7.炸肉的油不能反复使用,必须采取措施确保符合食品安全要求;8.无反餐饮宣传、无严禁吸烟的标识;9.无员工培训的资料;10.无餐厨废弃物处理台账;11.操作人员没有戴口罩。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对不符合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问题进行整改,由于其整改不到位、食品安全员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导致2026年6月30日执法人员检查该店时在厨房操作间发现:1.地漏缺损一块,卫生差;2.三防措施没有落实,现场苍蝇较多;3.接触直接入口的工作人员没有佩戴口罩。

  处理结果: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我局依法责令该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2000.00元。

警示意义:明确线上线下监管同一标准,入网餐饮后厨并非“法外之地”,三防设施合规是入网经营的刚性准入底线。体现‌“首违警告、再违必罚”‌的从严监管逻辑,行政警告不是口头提醒,是严肃的执法警示记录,拒不整改将直接触发罚款等升级处罚。

案例四:

基本案情: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2026年6月5日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龙翔大道沙朗恰民谣街沙朗路5号—5的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马记牛肉拉面店(个体工商户)开展网络餐饮检查,检查发现:1.该店在店内靠冰箱墙面上方张贴了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公示栏上公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名称为: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森安肥肠店(个体工商户),公示的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复印件上的名称为: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李好吃小吃店(个体工商户),该店现场提供的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马记牛肉拉面店(个体工商户);2.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味美美”外卖平台查看该店在该平台上的店铺,店铺名为“兰州拉面”-清真(沙朗恰商业街),该店铺公示的商家资质有营业执照,名称为: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马记牛肉拉面馆,经营场所为: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龙翔大道沙朗恰民谣街沙朗路5号—5,该店铺公示的商家资质的有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备案证上名称为: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章尚村麻辣烫店,备案证上经营场所为: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龙翔大道16号沙朗恰民谣街沙朗路5-1-1-A;3.该店门店招牌为“非遗清真兰州拉面中国西北文化美食传承”。该店使用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平台提供者提交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证书,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之规定。

处理结果: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七十五条第一款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我局依法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3000.00元。

警示意义:合法、真实、有效的证照是入网经营的必备前提和信誉基石。该店冒用他人证照,违背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公示须真实、有效的法定义务。冒用他人资质上线经营,易导致食材溯源困难、责任主体模糊,消费者维权难度加大,同时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扰乱公平有序的网络餐饮市场秩序。网络餐饮绝非“法外之地”,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取得并在经营页面公示真实证照,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禁任何伪造、冒用许可证件的行为破坏食品安全监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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