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0538774/202405-0000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05-06 |
| 文号: | 北府规[2024]1号 | 关键词: | 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障农民安居乐业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要求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三、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四、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按照每人不超过6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8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五、新建( 改建、扩建、翻建) 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
六、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七、鼓励农村村民在规定面积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拟申请使用宅基地面积,节约集约用地。
八、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强动态巡查监管,依法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等违法行为。
九、农村村民宅基地选址不得在山洪威胁区和地质灾害及其他不适宜建房的区域。
十、本通告自2024年6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6日。
特此通告。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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