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8410557/2025-01830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北府办规〔2025〕3号
成文日期: 2025-07-29 发布日期: 2025-07-29
有效性: 有效 特色分类: 其他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川羌族自治县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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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北川经开区(绵阳科技城〈北川〉通航产业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北川羌族自治县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县五届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9日


北川羌族自治县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64号)等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县域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省、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经费长效保障机制,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 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同,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健全硬件投入、设施设备定期更新等机制,补齐县域义务教育发展短板,缩小城乡教育差距,提升教育资源配置、政府保障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现县域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第二章  实施内容与分担办法

第四条 保障学校公用经费。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按照国家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学校,确保学校正常运转。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720元,初中每生每年940元,学生人数不足100人的学校按100人核定;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每生每年300元的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承担80%,省级财政承担20%。

在上级财政保障的基础上,县级财政按照小学每生每年6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元的标准补助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对学生人数低于200人的学校每年补助公用经费6万元,对学生人数低于100人的学校每年补助公用经费10万元,并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情况及财力水平,按照每年3000元的标准递增,确保小规模学校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省级确定的地方课程所需资金由省级全额承担。

第六条 免费提供作业本。按照小学每生每年30元、初中每生每年40元的标准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本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免费提供,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承担55%,县级财政承担45%。

第七条 发放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补助面按上级核定标准执行;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补助面按上级核定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承担50%,省级财政承担25%,县级财政承担25%。

第八条 免除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住校费。按标准补助寄宿制学校寄宿生管理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400元;学生人数不足100人的学校按照100人核定。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九条 开展学生免费体检。为全县各学段学生实施免费体检,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30元(幼儿园参照小学执行),初中每生每年40元(高中阶段学校参照初中执行)。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十条 购买校方责任险和校方无过失责任险。为全县各学段学生购买校方责任险和校方无过失责任险,标准为:每生每年15元。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膳食经费,全年按190天的算账天数核定。补助标准为:县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生每天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承担,中央财政补助80%,省级财政补助13.34%,县级财政补助6.66%;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生每天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在国家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每生每天2元的标准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午餐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补助50%,县级财政补助50%。

第十二条 补助学校食堂运转及人工费用。为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补助食堂运转经费及食堂工人工资。补助标准为:每年400万元。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提供校园安全保障。为全县公办学校配置校园安保人员,根据公办学校实际发生安保费用金额据实补助校园安保经费,确保校园安全。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按照国家制定的残疾学生公用经费标准,对在籍的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7000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

第十五条 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校舍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补助标准为: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照每平方米1200元的标准补助,具体按义务教育在校生人数、生均校舍面积标准、安全校舍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面积补助标准等因素核定补助金额,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承担80%,省级财政承担20%。根据我县义务教育发展实际,上级补助不足部分,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按照我县实际需求招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岗教师,同等条件下特岗教师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同等待遇,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县级财政承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4.18万元的标准补助,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发放农村教师生活补助。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岗教师发放农村教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人每月400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50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600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700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市级财政、县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按每人每月220元给予定额补助,市级财政按每人每月60元给予定额补助,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 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县级财政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政经费,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落实教师绩效工资,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形成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第十九条 加强教师培训及教育科研。在实施好上级教师培训的基础上,做好县级教师培训及教育教学研究。县级财政每年安排县级教师培训及教育教学研究经费30万元,义务教育学校统筹使用学校公用经费用于教师培训。

第二十条 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美育工作。每年县级财政预算40万元,用于保障县域内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美育活动开展。鼓励和吸引社会捐赠等资金、资源支持学校体育美育工作,形成多元化支持学校体育美育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一条 支持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项目。根据上级支持重点及我县义务教育发展实际,利用好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改善提升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项目实施中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乡义务教育保障机制补助经费由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共同管理。县教体局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测算方案。县财政局根据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相关规定确定补助经费预算金额。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教体局按照预算级次及时分配下达城乡义务教育保障机制补助经费。对于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在收到资金三十日内分配下达;对于县级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在县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内分配下达。

第二十四条 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制度,履行相关手续,规范采购行为。免费教科书由省级统一采购配送到校,免费作业本由县教体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开学时免费发放给学生。

第二十五条 全面落实绩效评价主体责任,自觉开展绩效评价和自评工作。县财政局、县教体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做好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县教体局要加强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规模较小学校、寄宿制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规模较小学校的基本需求。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据实上报学校基础信息,县教体局要加强学校基础信息管理,确保与经费相关的学生信息、学校情况、教师信息、建设内容等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校方责任保险费,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二十九条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由学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完整的午餐(热食),确保学生吃得安全放心、营养健康、热乎可口。学校要将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全部用于为在校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不得用于食堂水、电、煤、气、聘用人员工资等开支。对营养餐涉及的账务收支、大宗食品和原辅材料实施单独管理,不得与非营养餐打捆或混合管理使用。

第三十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的评定程序,并将资助学生和金额在校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贫困学生生活补助纳入社保卡“一卡通”进行发放,确保每个受助学生都能及时足额享受资助。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在补助经费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分配补助经费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补助经费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全面建立补助经费“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经费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一律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接受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教体局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补助经费标准为现阶段执行的标准。中央、省级、市级承担部分的资金标准若有调整,按上级文件通知执行。县级承担部分的资金若需调整,由县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调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川羌族自治县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北府办发〔2016〕28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北川羌族自治县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_政策解读_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beichu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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