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8410557/2025-03650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5-12-09
文号: 北府规〔2025〕2号 有效性: 有效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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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北川经开区(绵阳科技城〈北川〉通航产业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充分发挥见义勇为行为在推进平安北川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绵府规〔202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义勇为行为审核认定
  (一)申报
    任何单位、人民团体、新闻媒体、人民群众都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反映见义勇为情况;见义勇为者本人也可以自行申请。个人或组织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认定见义勇为行为,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行为发生地的县或乡(镇)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公安等有关部门提出,并提供行为具体情况及相关线索或证明材料。
   (二)审核认定程序
对符合县人民政府确认奖励的见义勇为公民,通过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经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调查审核属实的,召开见义勇为部门联席会议审定,经公示后,报县政府确认并给予奖励,同时向社会公布。
   (三)审核认定标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按见义勇为行为予以审核认定:
    1.当发现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遭到盗窃、破坏和哄抢等情形时,挺身而出制止犯罪或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者;
    2.在公共场所发现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敢于当场制止并在遭到暴力威胁时临危不惧,勇于斗争者;
    3.发现杀人、拦路抢劫、抢夺或以暴力侮辱、强奸妇女等严重刑事犯罪行为,挺身而出制止犯罪或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者;
    4.对正在进行的爆炸、纵火、投毒等犯罪活动,挺身而出制止犯罪或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者;
    5.主动协助政法机关追捕、拦截、抓捕刑事犯罪嫌疑人者;
    6.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发生时,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生命财产者;
    7.其他符合《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见义勇为保护奖励专项资金和使用
   (一)资金来源和使用
    根据新形势下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工作需要,县级见义勇为保护和奖励专项资金为10万元,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用于奖励受到县政府通报表扬的见义勇为公民,慰问、资助历年受到奖励的见义勇为困难人员及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支持北川羌族自治县见义勇为宣传。
   (二)奖励标准
    县级见义勇为奖励为“见义勇为公民”,奖励金1万元。因见义勇为行为牺牲的县级见义勇为公民,发放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
    由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牵头,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文广旅局、县卫健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医保局、县残联、县妇联、县工会、团县委、县税务局组成,每年定期召开见义勇为部门联席会议,会商见义勇为工作重大问题,研究见义勇为困难人员的帮扶措施,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推荐拟被县人民政府表扬的见义勇为人员。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和县委政法委要做好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褒扬及其家属的抚恤工作: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家属予以抚恤;属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相关情形,且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不属于以上情形的,由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所需资金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不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对因见义勇为行为致残的人员按《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进行评残,并做好抚恤工作。
    县民政局要切实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将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按规定纳入低保、特困,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因突发性或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符合其他专项救助条件的向相关部门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见义勇为奖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县卫健局、县医保局要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救助,资助参保费用按规定予以保障。为有需求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专业心理健康服务,定期组织见义勇为人员免费体检,相关经费由县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保障。
    县人社局要积极扶持就业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对见义勇为人员报考国家公务员和事业编制单位招聘人员的政策措施,按照《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执行。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应优先纳入就业援助,帮助和扶持其就业、再就业。城镇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乡村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职工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若待遇低于原工资标准的,按原工资标准执行。确实无法安排工作的,可离岗退养,其待遇享受因工致残同类人员的待遇。职工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因工致残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公民因见义勇为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县教体局要加大对适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为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子女在接受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期间提供一次教育优待入学的机会和高考服务指导。学前教育阶段。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疾人员子女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应予以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疾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可以在其居住地、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县教体局协调统筹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高中教育阶段。对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疾人员子女,中考高考的优待政策按省级相关文件执行。教育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就读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其就读学校要根据教育资助政策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资助。
    县住建局要切实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的城镇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应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和适当照顾。
    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要切实做好见义勇为人员保护、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县公安局要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防止见义勇为人员受到打击、报复或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受到诬告陷害或打击报复的,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公安局或乡(镇)派出所申请调查,接到申请的县公安局或乡(镇)派出所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给予答复。
    四、保护奖励的其他几个具体问题
  (一)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外地公民在我县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奖励的,由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奖励。
  (二)县政府设立见义勇为保护奖励专项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拨款。
  (三)县政府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
  (四)对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行为所获得的奖金,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自2026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同时《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通知》(北府发〔2014〕9号)自行废止。如遇国家或省级相关文件修订,本通知相关内容将同步调整并予实施。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8日

政策解读:《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解读_政策解读_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beichu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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