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对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拟订全县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制订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集中行使文化市场领域和城市管理领域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县综合执法局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检查权具体事项,由《县级行政权力清单》确定。
(三)牵头实施由县政府组织的有关专项整治和重大执法活动。
(四)负责受理职责范围内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和其他方式移送的案件线索,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五)配合协助划转行政处罚权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行业整治活动。
(六)负责指导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八)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与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关系和职责分工。
(1)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管理目标的监管责任,县综合执法局承担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职责。对管理的行业领域,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指导、监督类权力,县综合执法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行使行政检查权。
(2)县综合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协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主要承担协助查明案件事实和提供相关资料等责任。
(3)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加强行政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行政违法行为,认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及时将掌握的材料移送县综合执法局。对其中专业性强的行政违法案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支持。
(4)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行政许可、登记、确认、备案、日常监管等情况及时抄告县综合执法局﹐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将日常巡查情况和处罚结果及时抄告行政主管部门。
(5)县综合执法局受理的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行政违法案件,及时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将处理结果及时抄告县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