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前期已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相关条款作了优化调整,并将条例更名为《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保护条例(草案)》。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条例草案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3月10日前反馈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联系邮箱:784697170@qq.com
联系电话:0816-4821303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2月9日
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保护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四章 传承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北川羌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县城重要建设成果,传承历史文脉,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安全宜居、特色繁荣、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县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自治县县城的保护及相关工作适用于本条例。
县城规划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遗址遗迹、名胜古迹、古树名木、地名等的保护,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保护范围及对象】保护范围为县城规划区,保护对象包括:
(一)山水格局、空间形态、公共空间等构成的县城整体风貌;
(二)能够体现城建工程标志、抗震救灾精神标志、文化遗产标志的代表性建(构)筑物、特色街区、公共服务设施等重要建设成果;
(三)重要的规划设计理念、技术策略、民族文化传统等;
(四)其他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保护对象。
第四条【保护原则】县城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尊重历史、依法保护、延续文脉的原则,保护历史真实性、风貌整体性和功能完整性。
第五条【政府责任】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县城保护工作,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县城保护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县城保护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县城保护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县城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林业、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县城保护工作。
第七条【专家咨询】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县城保护专家咨询制度,相关重大事项应当征求专家意见。
第八条【公众参与】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县城保护。
第九条【公众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损害县城保护对象的行为,并对县城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条【表扬奖励】对在县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人大监督】自治县人民政府每两年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县城保护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保护规划】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县城重要建设成果保护规划,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意见,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示。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批准保护规划前,应当先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保护规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保护名录】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县城重要建设成果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保护名录的编制和调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经专家评议、社会公示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保护档案】保护名录公布后,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县城重要建设成果保护档案。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保护目的、位置、建设情况、测绘信息等基本情况;
(二)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三)维护、修缮和使用要求;
(四)规划、建设、保护各阶段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第十五条【保护标识】列入县城重要建设成果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置保护标识,标识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保护范围、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挡或者损毁保护标识。
第十六条【保护措施】整体保护县城依山傍水、生态融城的空间格局,保护以民族特色建筑风貌为基调、传统与现代融合的城市风貌,重点保护以下内容:
(一)严格控制建筑规模、高度,保护城市空间形态和天际轮廓,保持小街区、密路网、疏密有致的城市肌理;
(二)管控景观视廊、城市地标及建筑体量、风格、色彩、材质,保护城市景观风貌和建筑风貌;
(三)保护公园、广场、绿地等形成的公共空间系统的完整性、功能性,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四)公共服务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应当遵循保护性利用、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保障其结构安全、保持其形态完整、风貌延续;
(五)代表性建(构)筑物、特色街区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特色风貌和空间尺度,管控建筑屋顶和立面的色彩、材质,保持外观整洁、延续传统风貌。
前款所列保护对象确需改造升级的,应当遵循先评估、后改造的原则,不得破坏原有风貌和核心功能,改造后应当与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十七条【日常监管】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保护对象的日常监管和维护,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对象的行为。
第十八条【建设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护与发展,依据县城功能定位,科学合理划定发展规模、管控开发强度,以规划为引领,推进城市规范有序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其风貌、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县城既有格局风貌相协调,融入民族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审批程序】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条【建设与拆除管控及影响补救】建设活动对保护名录内的保护对象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防护、避让或者其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后,方可实施。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保护名录内的保护对象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开展现场踏勘、提出意见,经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公示不少于三十日后,按程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城市更新】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推进城市更新时,应当统筹保护与更新,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保护成果全民共享。
既有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符合重要建设成果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结合城市更新,依法有序改造。
第二十二条【精神传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城规划、建设、保护相关历史资料、档案文献、实物遗存的收集、整理、研究与展示,讲好北川抗震救灾、感恩奋进及各民族守望相助的故事,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伟大抗震救灾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二十三条【融合利用】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合理利用县城特色资源,发展文化旅游、地方特色产业,打造特色鲜明的文旅品牌。
前款规定的传承与利用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改变保护对象原有核心功能、历史风貌和文化特征,不得破坏保护对象的周边环境。
第二十四条【文化传承】鼓励、支持民族风俗、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合理规划布局相关展示、体验场所,促进民族文化活态传承。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违反县城重要建设成果保护规划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二)破坏、损毁保护名录内的保护对象的;
(三)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挡或者损毁保护标识的。
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公职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转致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授权措施】本条例规定的保护对象的具体保护管理措施,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施行一年内制定并公告施行。
第二十九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现就《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作如下说明。
制定本《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重要论述、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县城重要建设成果、延续先进的规划建设理念、守护城市历史文脉的迫切需要,更是顺应广大群众期盼与总结城市建设发展实践经验的必然要求。该《条例》的制定,对切实保护县城重要建设成果、传承历史文脉、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草案)》共六章29条,涵盖总则、保护措施、建设管理、传承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